頂禮此六佛可得極特殊極殊勝的功德 - 妙法蓮華觀世音 - Yahoo!奇摩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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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禮此六佛可得極特殊極殊勝的功德

分類:方便法門
2007/01/28 10:11



頂禮此六佛可得極特殊極殊勝的功德


南無寶光月殿妙尊音王如來
南無樹根花王如來
南無造王神通[火*僉]花如來
南無月殿清淨如來
南無善寂月音王如來
南無無數精進願首如來

摘錄自(佛說寶網經)


持六尊佛號名。可以在人間享受最極第一妙樂福。現世消災解難。同時也能成就佛法。真可謂兩全其美啊。下面是此六尊佛號。各自在經書中所記載的持佛號的功德。

寶光月殿妙尊音王如來 

族姓子及族姓女學菩薩乘。聞彼佛名不懷猶豫。信佛道眼斯可聞名。所生之處作轉輪王。若佛興世常與相見。睹無央數諸佛至真鹹供養之。淨修梵行獲致神通。進退獨步總持自在。得觀如來睹江河沙等平等正覺。棄捨生死超若干億。劫亦如江河沙。心常安靜未曾忽忘。恆志無上正真之道。無有塵埃不近眾塵。由得自在身如鉤鎖。住在一處具足四事。體如紫金以三十二大人相莊嚴其身。逮八部音聲喻梵天。棄捐八難常得閑靜。

若有篤信於佛道者。和合離別未曾述惕。正使往世犯諸罪釁。應在惡趣燒炙劫數。小遇頭痛眾殃消除。火不能災風不能中。國主王者不能加害。聞如來名未曾生盲。目不痛瞎不聾不啞。聞佛名故不僂不跛。諸龍鬼神及阿須倫餓鬼人與非人不能犯觸。諸魅暴鬼神龍地祇莫不愛樂。假使執持諸佛名者。功德如是不可稱計。

若能誦懷於人中尊所演經典。修淨致尊備諸佛行。臨壽終時其心不亂。尋能睹見億垓諸佛。聞所說法皆能受持。

樹根花王如來

若族姓子及族姓女。聞彼佛名不懷疑結信吾道眼。則於現世至德具足逮受五法。何謂為五。一曰盡除吾我所生之處常值佛世。二曰獲極尊勢轉輪聖王。三曰逮總持法執御經典誠信百千。四曰成三十二大人之相。至得佛道眾行備悉。五曰逮得五通無所蔽礙。是為五。復有五事逮得神通。何謂為五。一曰徹視見於十方粗細大小。學無學聲聞緣覺。上至世尊與眾超越。二曰耳能徹聽。聞萬億地獄餓鬼燒炙飢渴畜生之惱。天上世間安隱苦樂。或惡或好。十方諸佛所說經典。皆悉聞之。三曰身能飛行遍諸佛國。如日現水。雖現往來而無周旋。四曰能知一切眾生心念善惡好醜。有志無志有漏無漏。有心無心慕俗樂道。而悉知之。五曰自知宿命。並見眾生無數劫事古世所生。過去當來今現在事。靡所不通悉識念之。

造王神通[火*僉]花如來     (火*僉)字讀xian,意思是火貌

若族姓子及族姓女學菩薩乘。聞彼佛名不懷狐疑。篤信於道自所宣說。所生之處致演光明三昧正定。尋復隨逮十阿僧祇億百千垓諸三昧門入於六十不可計會億百千垓諸總持門。如海總持寶藏總持。然後不失諸定意法。臨壽終時目見十方各十億垓諸佛正覺。十方諸佛所說法者。皆能啟受不失道教。至成佛道越五百劫生死之難。住於斯學如是不久。尋即成無上正真之道為最正覺

月殿清淨如來
若族姓子及族姓女學菩薩乘。聞彼佛名信樂不疑。敬喜道眼之所頒宣。所生之處常當逮致寶幢三昧。觀見十方各十江沙諸佛國土。亦越若干百千億垓生死之難。立在初學疾逮無上正真之道為最正覺。若有女人聞彼佛名。不懷狐疑有信吾言。所生之處轉女人身得男子形。勸化無數百千眾生。令致無上正真之道。解其音響得不退轉疾成正覺。當為一切講說經典。令致三乘聲聞緣覺菩薩大道
 
善寂月音王如來

若族姓子及族姓女學菩薩乘。聞彼佛名心不懷疑。信我道眼之所解說。所生之處得普光三昧。臨壽終時。具足逮見億百千垓佛現住其前。十方各然。十方諸佛為說經典。聞則受持抱在心懷未曾忽忘。至成佛道。不可計會十倍功勳億百千垓。致不可計無崖底載諸三昧定。不中失定。至成佛道無所蔽礙。十方諸佛皆共建立。在於新學。越九十九億百千劫生死之難。菩薩疾近無上正真之道。不以劫數生死為礙。如自晃出天下大明。(九十九億百千劫是九百九十萬億劫,垓是數目字。古代以百兆數為垓)

無數精進願首如來

若善男子及善女人學菩薩乘。聞彼佛名不懷結網信吾道眼。世世所生未曾懈怠。不習貪慾不戀父母。不著妻子兄弟姊妹。不慕親屬中外種姓。不貪親友交識所知。世世所在身未曾離。三十二相莊嚴其體。少淫怒癡身無疾病。不多憂慮安隱無量。至成佛已。常逮得不可稱計億百千垓功勳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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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GELE╭☆╯2009/01/28 23:52 引用

頂禮此六佛可得極特殊極殊勝的功德 ...《詳全文

jimmy2009/01/28 23:50 引用

...《詳全文

過去式2007/03/26 15:45 引用

轉貼自網站:妙法蓮華觀世音 頂禮此六佛可得極特殊極殊勝的功德   網址: ...《詳全文

企美諾布2007/01/31 13:0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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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地藏王菩薩

分類:佛教樂曲
2010/09/11 23:01
 
 

南無地藏王菩薩



地藏讚

地藏菩薩妙難倫 化現金容處處分
三途六道聞妙法 四生十類蒙慈恩
明珠照徹天堂路 金錫振開地獄門
累劫親姻蒙接引 九蓮台畔禮慈尊
南無九華山幽冥世界
大慈大悲地藏王菩薩
南無地藏王菩薩 南無地藏王菩薩

【南無地藏王菩薩-心定和尚唱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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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爸爸 嘉灣娟業工業社2010/12/10 04:4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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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兒2010/10/11 23:38 引用

南無地藏王菩薩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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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楞严经》资料站 - 《大佛顶首楞严经》经文、注解、开示、读诵mp3、视频rmvb



首楞严经资料站(slyj.org) 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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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二.在原经原典已具备的条件下,教观并进、深入学修便是行者终生事业。频繁触网对于进阶学人也许不是好事,故对本站资料打包为单独的chm/rar。打包文件可随时携带于电脑、mp3等电子媒体,便于资料保存和长时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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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yjOrg重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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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若您觉得本站资料有保存的必要,请下载打包文件、保存到个人电脑!若需《楞严经咒》读诵MP3/RMVB/WMV、《大藏经》pdf等大文件,也可直接浏览压缩包,按照相关的提示下载保存。  


 

首楞严经资料站(slyj.org) 宗旨

宗旨综述

  《首楞严经》资料站(www.dfdsly.org 或 www.slyj.org),致力于收集有关《大佛顶首楞严经》(简称《首楞严经》、或《楞严经》)的经文、注音、注解、开示、读诵等相关资料,为广大道友读诵、研学、修习、弘扬《楞严经》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

  网站以提倡深入佛经原典、学修古来大德高僧之原本著作为建立网站和收录资料的重要原则。同时,本站以汇集来源可靠的相关资料为主要目标。

栏目设置(以下内容已包含在上述打包文件中)

  1、经文原文:

  以html版、Word版、Pdf版三种方式提供楞严经之经文原文。

  html版(网络浏览):目前站长提供的Html原文,已经初步与《乾隆大藏经》和《新修大正大藏经》校对过。并提供一个更细致精校后的《楞严经》原文电子版。

  Word版:Doc格式文件的提供,主要是为了方便电脑打印和离线阅读。

  Pdf版:Pdf版提供11部大藏经中收录的《楞严经》之原文扫描。其文字相对来说准确可靠。提供大家校对确认经文之用。(Pdf版需要安装AcroBat Reader阅读器)

  2、难字疏通:

  文字关,是读诵经典的第一步。很多人听说过《楞严经》的殊胜功德之后,发愿要专心受持读诵,可惜很多人却遇到了这种尴尬:一翻开经文,立即感到一种巨大困难,根本读不下去。很多人在这个时候往往不知所措,最终导致信心受挫,或者放弃读诵。这是非常可惜的。

  初学者读诵《楞严经》感到困难的原因,最基本的一条是文字关难以通过。站长多年前也曾有如此经历。后来决心坚持读诵、并查阅各种古汉语词典,慢慢感受到了读经之殊胜利益,越来越喜欢读《楞严经》,乃至发愿终生受持。本站提供的《难字注音释义》,正是站长本人多年慢慢疏通本经难字的记录整理稿,愿提供给初学道友,帮助他们契入读经之法喜中。

  “难字疏通”栏目同时包括《楞严咒》的全文注音。

  3、《楞严经咒》读诵:

  《楞严经》读诵,目前提供2个MP3版本,1个MP3+视频版本。每版皆包括全经十卷。

  《楞严咒》读诵,目前提供4个声音教念版,4个flash版,3个唱诵版下载。

  "单章节"读诵:提供《四种清净明诲》、《念佛圆通章》、《耳根圆通章》等章节的念诵。 

  "妙湛总持"唱赞:提供卷三末、也即是寺庙晨钟唱赞之录音。

   4、古高僧注解:

  主要收录《乾隆藏》、《大正藏》所包括的有关《楞严经》的注解。重点收集在佛法实修上得到古今一致公认的古代高僧的注解(诸如:长水大师、憨山大师、惟则禅师、莲池大师、蕅益大师等)。
  同时提供《卍字续藏》收录之52种注疏(txt格式)的下载地址。

  5、近现代注解:

  收录近现代有关本经的注解。以收录现代大力倡导和弘扬的宣公上人之《浅释》为重点。也收录诸如太虚大师、圆瑛法师、海仁法师等几部近代注解。同时收录当代在提倡实修方面颇有影响力的元音老人、南怀瑾老师这两位大德居士之注解。

  6、单章精义:

  主要收录汇集《四种清净明诲》、《耳根圆通章》、《念佛圆通章》、《五十阴魔》的单章节注解。 为大家就重点章节深入学修提供方便。

  7、相关经论:

  提供与《楞严经》密切相关、亦同样精妙异常、能帮助行者契入无上佛法实修的几部经典,收录其原文与相关古今重要注解。目前已经收录了《圆觉经》、《法华经》 、《大乘起信论》三部经论。同时,收录了其修证境界在数百年来皆堪为后世仰止的高僧憨山大师之精要开示。

  在此特别推荐大家:若精力许可,不妨认真学修《大乘起信论》,以配合《楞严经》之深入!憨山大师在其《楞严通议》中曾说到:“论文昭然,以论堪经则一毛不爽,非是谬谈,智者请深观之!”;而且基本上可以说,古代大德高僧之任何楞严经注解,几乎没有不引用《大乘起信论》的。(若不信者,可点击这里,打开"《卍字续藏》52种注疏"之任何一部注解,按Ctrl+F,输入“起信”查看,便知!)

  8、持诵修习:

  主要收集单篇文章,包括:宣公上人"楞严"开示、楞严经咒雪谤、持诵学修体会、楞严综合文摘、倡议建议/本站消息、三宝图像精选等区。


  声明:

  1."首楞严经资料站"的网址为 www.slyj.orgwww.dfdsl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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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尘居士
 2011-1-25


  愿以此功德 普及于一切 我等与众生 皆共成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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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贯 释成觀法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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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次第略論 講記 濟群法師 ( 3/3 )
benji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6:35:32 | 經論釋
勸發菩提心的好文,  共約10M的文字檔, 只能分三部份刊出,  勘誤未完成 trial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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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次第略論 講記 濟群法師 (2/3)
benji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6:10:35 | 經論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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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次第略論 講記 濟群法師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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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往生西方的關鍵問題 元音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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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賢行願品講記 益西彭措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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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土宗修學法要 淨界法師
benji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6:41:11 | 淨界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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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i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6:32:09 | 淨界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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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淨平等覺經講記 淨空老法師
benji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8:00:14 | 淨空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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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彌陀佛四十八大願講記 淨空法師講
benji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9:37:16 | 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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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光者,乃取「普遍光明清淨熾盛如意寶印心無能勝大明王大隨求陀羅尼」之簡稱。經軌言:但聞持陀羅尼題名若一字二字乃至十字者得大利益。

帝珠網者,帝釋天以網張空而為莊嚴,網孔有摩尼寶珠。孔多珠亦多,珠珠各攝森羅萬象,而互攝互融。以帝珠比喻系列網站連結互融互攝重重無盡之意。

如何隨喜作大功德

http://www.ucchusma.net/samanta/index1.htm

 

★普光居士出版之著作一覽

(1)七俱胝佛母准提王法要集(西元2006年10月由「中和法明寺」出版)--已無存書

(2)末法明燈:殊勝的準提陀羅尼(2007年4月由「彰化清明寺」出版)

(3)觀世音菩薩六字大明咒集要(2008年2月由「彰化清明寺」出版)

(4)利樂人生的藥師佛(2011年「佛陀教育基金會」出版)

(5)准提神咒持驗集(2011年6自費出版)

(6)東方淨光——藥師法門集要、藥師佛靈感錄(2011年7藥師佛本願推廣中心」出版)

(7)觀世音菩薩六字大明咒集要-2011年修訂版由薩迦法王賜序。2011年8月「彰化清明寺」出版)

 

★普光居士製作之網站一覽

如來部

站名:藥師琉璃光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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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版:2009/05/04

網址:http://www.bgvpr.org/

站名:安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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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www.ucchusma.net/samanta/pure_land/

站名:諸佛名號功德海

成立時間:2007/05/19

網址:http://www.ucchusma.net/samanta/buddha

站名:不動如來妙喜願海:Aksobhya-buddha

成立時間:2008/03/01

網址:http://www.ucchusma.net/samanta/Aksobhya

佛母部

站名:七俱胝佛母準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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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願

四生九有

同登華藏玄門

八難三途

共入毘盧性海

南無華嚴海會佛菩薩

普回向偈

願以此功德 消除宿現業
增長諸福慧 圓成勝善根

所有刀兵劫 及與饑饉等
悉皆盡滅除 國泰民康寧

出資贊助者 誦持流通者
現眷咸安樂 先亡獲超升

所求皆果遂 隨願生淨土
法界諸含識 同證無上道

願所有弘法功德,回向贊助、流通、見聞、隨喜者,及皆悉回向盡法界、虛空界一切眾生,依佛菩薩威德力、弘法功德力,普願消除一切罪障,福慧具足,常得安樂,無諸病苦。欲行惡法,皆悉不成。所修善業,皆速成就。關閉一切諸惡趣門,開示人天涅槃正路。家門清吉,身心安康,先亡祖妣,歷劫怨親,俱蒙佛慈,獲本妙心。兵戈永息,禮讓興行,人民安樂,天下太平。四恩總報,三有齊資,今生來世脫離一切外道天魔之纏縛,生生世世永離惡道,離一切苦得究竟樂,得遇佛菩薩、正法、清淨善知識,臨終無一切障礙而往生有緣之佛淨土,同證究竟圓滿之佛果。

訪客 Counter 人次

 

涅槃經曰:若有善男子善女人。

一聞大乘經。億百千劫不墮三塗八難。

於一恒河沙諸佛前種善根。得暫聞大乘經。

於二恒河沙諸佛前種善根。得聞大乘經。不生誹謗。

於三恒河沙諸佛前種善根。能歡喜禮拜。

於四恒河沙諸佛前種善根。能書寫流通。

於五恒河沙諸佛前種善根。能受持讀誦。

明知大乘經甚難得。


如何隨喜作大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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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相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天上天下無如佛
十方世界亦無比
世間所有我盡見
一切無有如佛者

請參看「釋迦佛小傳

 

 

南無阿彌陀佛

南無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身金色
相好光明無等倫
白毫宛轉五須彌
紺目澄清四大海
光中化佛無數億
化菩薩眾亦無邊
四十八願度眾生
九品咸令登彼岸

請參看「佛學講座撮要」之「阿彌陀佛四十八大願」。

及佛說阿彌陀經

 

南無觀世音菩薩

南無觀世音菩薩

觀世音菩薩身高八十萬億那由他由旬(一由旬有四十里),身紫金色,頂有肉髻,頂上天冠有一立化佛,眉間毫相具七寶之色,流出八萬四千種光明。臂如紅蓮華色,有八十億微妙光明為瓔珞。手掌作五百億雜蓮花色,手十指端指紋莊嚴美觀,有八萬四千畫,猶如印文,一一畫有八萬四千色,一一色有八萬四千光,其光柔軟,普照一切。以此寶手,接引眾生。

舉足時,足下有千輻輪相,自然化成五百億光明台;下足時,有金剛摩尼華,布散一切,莫不彌滿。

如此菩薩,但聞其名,獲福無量。若有眾生,受諸苦惱,一心稱念南無觀世音菩薩,觀音菩薩即時觀其音聲,尋聲救苦,故號為觀世音菩薩。
頌曰:
觀音菩薩妙難酬,
清淨莊嚴累劫修,
浩浩紅蓮安足下,
灣灣秋月鎖眉頭,
瓶中甘露常遍洒,
手內楊枝不計秋,
千處祈求千處應,
苦海常作度人舟。

浙江普陀山乃觀音菩薩道場,與九華、五台、峨眉,合稱四大名山。

 

南無大悲觀世音菩薩

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觀世音菩薩言:我有大悲心陀羅尼咒,今當欲說,為諸眾生得安樂故,除一切病故,得壽命故,得富饒故,滅除一切惡業重罪故,離障難故,增長一切白法諸功德故,成就一切諸善根故,遠離一切諸怖畏故,速能滿足一切諸希求故。

過去無量億劫,有佛出世,名千光王靜住如來,彼佛世尊憐念我故,及為一切諸眾生故,說此廣大圓滿無礙大悲心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陀羅尼,以金色手,摩我頂上,作如是言:善男子,汝當持此心咒,普為未來惡世一切眾生作大利樂。

我於是時,始住初地,一聞此咒故,超第八地,我時心歡喜故,即發誓言:若我當來堪能利益安樂一切眾生者,令我即時身生千手千眼具足。發是願已,應時身上千手千眼悉皆具足。(節錄自大悲心陀羅尼經)

悲華經中,觀世音菩薩言:願我行菩薩道時,若有眾生,受諸苦惱恐怖等事,無有救護,若能稱念我名字,是眾生等,若不得免斯苦惱者,我終不成正覺。

觀世音菩薩過去已成佛,名正法明如來,現在以菩薩身,在極樂世界,輔助阿彌陀佛教化眾生,將來阿彌陀佛涅槃後,正法滅盡已,觀世音即補上成佛,名普光功德山王如來。

 


南無大勢至菩薩

南無大勢至菩薩

大勢至菩薩身量大小,與觀世音菩薩無異。以智慧光,普照一切,令離三途,得無上力,是故名大勢至。勢者勢力,至是至極。

又菩薩投足處,震動大千及魔宮殿,故名大勢至,又名得大勢,以能成辦一切事故。今在極樂世界,與觀世音菩薩一同輔助阿彌陀佛弘化。觀世音菩薩在阿彌陀佛左面,大勢至菩薩在右面。未來普光功德山王如來涅槃後,正法滅已,大勢至菩薩成佛,名善住功德寶王如來。

此菩薩天冠有五百寶華,頂上肉髻有一寶瓶,盛諸光明,普現佛事。

大勢至菩薩言:我本因地,以念佛心,入無生忍,今於此界,攝念佛人,歸於淨土。

 

南無地藏王菩薩

南無地藏王菩薩南方世界湧香雲,
香雨花雲及花雨,
寶雨寶雲無數種,
為祥為瑞遍莊嚴,
天人問佛是何因,
佛言地藏菩薩至,
三世如來同讚嘆,
      十方菩薩共歸依,
南無地藏王菩薩我今宿植善因緣,
稱揚地藏真功德。

請參看「佛學講座撮要」之「地藏菩薩」。

 


南無文殊師利菩薩

南無文殊師利菩薩

 

 

 

 

 

文殊師利又稱妙德或妙吉祥。掌智慧,世稱大智文殊師利菩薩。文殊師利菩薩教一切過去、現在、未來諸菩薩發菩提心。菩提即覺,故又稱為三世覺母,是菩薩眾中上首,故又稱為法王子。

文殊左手持青蓮花,表心無所住之清淨般若智,右手持利劍,表能斷一切眾生煩惱,乘青獅,表以威猛之般若智,能降伏一切天魔外道,頭上五髻,表五智五佛,有時現童子相,表本源自性天真佛。稱念文殊師利菩薩名號,能滅四重罪。

山西省五台山(又名清涼山)乃文殊菩薩道場。

請參看「佛學講座撮要」之「文殊師利法王子」。

山西省五台山
殊像寺文殊菩薩像

 

 

南無普賢王菩薩

南無普賢王菩薩

普賢又稱遍吉,掌理德,與文殊之智德相對。文殊乘青獅侍釋迦佛之左,普賢乘六牙白象王侍於右。白象表清白梵行之相,六牙表六波羅蜜。乘此六波羅蜜為因,而到如來果地。若有人修法華三昧,普賢菩薩即現其前而守護之。

四川峨嵋山乃普賢菩薩之道場。古之寒山、拾得,即文殊,普賢也。

請參看「佛學講座撮要」之「普賢行願品」。

 

 

南無當來下生彌勒尊佛

南無當來下生彌勒尊佛

彌勒譯曰慈,是姓氏,因修慈心三昧而得此姓。名字阿逸多,譯曰無能勝,指彌勒菩薩以大慈度眾生,無人能超勝於他。

釋迦牟尼佛是賢劫第四尊佛,彌勒則是賢劫第五尊佛,現在兜率內院說法。在距今五十六億七千萬年後下生人間成佛,故稱當來下生彌勒尊佛。

彌勒菩薩從兜率下生人間後,觀世無常,立志出家學道,即於出家當日於龍華樹下成佛。成佛後有三會說法:第一會有九十六億人得阿羅漢果;第二會有九十四億人得阿羅漢果;第三會有九十二億人得阿羅漢果所度的都是曾於釋迦佛法中種善根者,是故彌勒佛常稱讚釋迦佛的功德。

請參看「佛學講座撮要」之「阿逸多菩薩」。

 

如閣下須要列印,務請在列印後小心保存,以表對佛菩薩像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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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寶篋印&楞嚴法

2011/06/24 03:10

唐天竺沙門般剌密帝譯  烏萇國沙門彌伽釋迦譯語  正議大夫同中書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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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4 03:09

 『阿難!一切眾生食甘故生,食毒故死,是諸眾生求三摩地,當斷世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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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2 00:32

終南山觀音古洞105歲普光老和尚誦楞嚴神咒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I5OTQ4MT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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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14:37

此手印圖為網路上法友分享 僅供參考 倘若能尋得專修此法門法師或正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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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00:14

楞嚴咒的功德 附咒圖請自印.楞嚴經~阿難。是佛頂光聚。悉怛多般怛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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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2 10:11

《一切如來心秘密全身舍利寶篋印陀羅尼經》簡易懺悔法本此文章內容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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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1 22:49

虛雲老和尚楞嚴經開示 (轉貼) ★ 楞嚴一經,由阿難發起,作我們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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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21:42

從《楞嚴經》中談持咒修行的次第及要訣 -古梵音暨楞嚴學推廣講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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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19:38

弟子是位女士,在深圳工作,在深圳這樣一個物質至尚,慾望橫流的地方,

...《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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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2 02:52

    首楞嚴經講義簡要科判兼目錄表圓瑛法師 233 KB 43 KB

...《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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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青寺:慈誠羅珠堪布開示集 :: 隨意窩 Xuite日誌
  •   尊貴的 貝諾法王 開示 ----發心護法的重要
      佛法快要滅亡的時候,誰能夠護持,這樣的功德是不可思議的。
      積聚資糧有很多很多種的方法,但是其中護持佛法,能夠使佛法宏揚,能夠增廣,能夠讓佛法長久駐世,這樣的護持是最大的意義,也是最大的功德。
      一個燈裡面的油快要沒有,快要消失的時候,那一個人來加一點油,這個燈,這個光明可以維持下去,具有殊勝的功德,佛法還沒有滅亡,還在持續中。大家能夠努力護持,這是非常非常殊勝的功德,也非常非常的重要。

    歡迎請至藏密網  http://www.edupro.org/

  • 晉美彭措法王的遺教
  • 即使有一天我已不在人世,我期望我的弟子們能夠堅定不移地修持並弘揚佛法,力爭將佛法的智慧之炬一代代地傳下去,這就是對我最好的紀念與報恩。
  • 溫馨提示如下:
  • 扎西德勒! 歡迎您的到來! 因此網頁無法正確顯示藏文---藏文成亂碼, 此處藏文部分略去, 且在簡繁字體轉換中可能會有錯誤發生,請原諒! 所以請諸位菩薩最好參看法本, 以原法本為準, 法本多有流通處可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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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首頁 / 文章分類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講記

    前面分析了五蘊當中的色蘊,接下來觀察受、想、行、識四蘊,從而抉擇出它們也是無有自性的空性。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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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光帝珠網
    普光帝珠網

    普光者,乃取「普遍光明清淨熾盛如意寶印心無能勝大明王大隨求陀羅尼」之簡稱。經軌言:但聞持陀羅尼題名若一字二字乃至十字者得大利益。

    帝珠網者,帝釋天以網張空而為莊嚴,網孔有摩尼寶珠。孔多珠亦多,珠珠各攝森羅萬象,而互攝互融。以帝珠比喻系列網站連結互融互攝重重無盡之意。

    如何隨喜作大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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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光居士出版之著作一覽

    (1)七俱胝佛母准提王法要集(西元2006年10月由「中和法明寺」出版)--已無存書

    (2)末法明燈:殊勝的準提陀羅尼(2007年4月由「彰化清明寺」出版)

    (3)觀世音菩薩六字大明咒集要(2008年2月由「彰化清明寺」出版)

    (4)利樂人生的藥師佛(2011年「佛陀教育基金會」出版)

    (5)准提神咒持驗集(2011年6自費出版)

    (6)東方淨光——藥師法門集要、藥師佛靈感錄(2011年7藥師佛本願推廣中心」出版)

    (7)觀世音菩薩六字大明咒集要-2011年修訂版由薩迦法王賜序。2011年8月「彰化清明寺」出版)

     

    ★普光居士製作之網站一覽

    如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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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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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更新日期:2007-12-11
    中華民國84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52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二章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三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第三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第四十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第四章管理服務人
    第四十二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第四十三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第四十四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四十五條 前條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二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
    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十八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十九條之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第六十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第六十一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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