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钓鱼岛问题)
此條目的中立性有爭議。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2010年9月19日)
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
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討論頁。
汉漢▼▲
釣魚台的航拍照片(日本國土交通省攝於1978年)
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是就釣魚島列嶼之主權歸屬,中國(包括台灣海峽兩岸)與日本兩方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的主權爭議。亦有觀點將其視為在中華民國、日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方間因立場不同引起的政府及民間爭議。
目錄 [隐藏]
1 歷史與現狀
1.1 主權歸屬簡單歸納
1.1.1 背景資料、最早發現及有效行使主權
1.1.2 有關釣魚島主權的眾合約
1.1.3 二戰後至1970年代初凸現出來的主權歸屬爭執
1.1.4 爭論路線
1.2 台海兩岸觀點
1.3 日本觀點
2 官方立場
2.1 中國
2.1.1 中華民國
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
2.2 日本
2.2.1 德川幕府
2.2.2 日本帝國
2.2.3 美國佔領時期之日本
2.2.4 1952年至1972年之日本
2.2.5 1972年後之 日本
2.3 美國
3 民間立場
3.1 台灣民間立場
3.2 大陸民間立場
3.3 香港民間立場
3.4 日本民間的立場
4 民間行動
4.1 1970年代保釣示威
4.2 1990年代保釣示威
4.3 2000年代保釣示威
4.4 2006年保釣運動
4.5 2008年日艦衝撞聯合號事件
4.6 2010年中日船隻相撞事件
5 其他
6 參考與註釋
7 相關條目
8 外部連結
8.1 官方立場
8.2 民間行動
[編輯]歷史與現狀
[編輯]主權歸屬簡單歸納
[編輯]背景資料、最早發現及有效行使主權
地理上釣魚島距離台灣彭佳嶼約140千米, 距離日本領土石垣島約175千米。釣魚島是中國在明朝或更早(至少可上溯至1372年)先發現的[1][2],此點不存在官方爭議。從包括1906年奧本海(L. Oppenheim)和1928年休伯爾(Max Huber)闡述的國際法「先佔」原則來看,佔領一塊無主土地必須合乎下列五項步驟:⑴領有的企圖、⑵無主地的確認、⑶佔領的宣告、⑷佔領的行動、⑸實效管轄,才能成立。[3][4] 而18世紀以前,15至16世紀,在國際法上是「發現即領有」的時代。[3][4] 中日雙方有爭議的是:中國大陸和台灣方面都認爲中國在明朝不僅早先發現,而且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第11任冊封使陳侃的《使琉球錄》[5]、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的《籌海圖編·沿海山沙圖》的編纂記載等,證實當時已實施了有效主權支配,因此中方對釣魚島群島早已擁有無可辨駁的主權。[6][7][1][3][8][9] 1556年,鄭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後撰寫的《日本一鑒·萬里長歌》中明確記載了釣魚台屬於台灣:「……釣魚嶼小東小嶼也」(「小東」即當時對台灣的稱呼),說明中國當時已認定釣魚台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10][11] 到1683年中國清朝時期,清政府在澎湖海戰迫使鄭克塽投降,康熙帝將台灣劃入大清帝國版圖,歸福建省管轄。清朝的第二任琉球的冊封使汪楫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其使録《使琉球錄》巻五中,對赤嶼(屬釣魚列島)和久米島(屬琉球王國)之間的海域有著「中外之界」的描述。[8][12] 故此中方無論是北京還是台北在正式官方聲明中均堅稱釣魚島列島是自己的固有領土[13][14]。而日本政府的觀點[15]是,中國雖在明朝或更早先發現了釣魚島,但至甲午戰爭開始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1月,經過日本政府的考察,釣魚島定義為無主地,認為中國只憑先發現或因地理原因並不可作為擁有主權的充分證據,而將釣魚島納入日本版圖。1879年12月,日本明治政府內務省地理局出版的「大日本府縣管轄圖」正式然將釣魚島列嶼標示為構成琉球群島之一部分。
[編輯]有關釣魚島主權的眾合約
《馬關條約》:1895年甲午戰爭結束,中方戰敗,中方被迫與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馬關條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被廢除。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二戰戰敗後無條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及該公告所重申的《開羅宣言》,於《開羅宣言》承諾將「台灣、澎湖列島等」在《馬關條約》中割讓的土地歸還中國。 繼《開羅宣言》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囯暨戰勝國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16] 1946年1月29日,根據《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版圖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的坐標為 25°56′N;123°41′E,遠在北緯30度以南)。[17]
《舊金山和約》:戰後美日在排除戰勝國當事國之一的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的情況下簽訂《舊金山和約》[18][19][20],《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明確具體提及釣魚島,美國根據該條約第二章第三條託管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群島時,將釣魚島群島亦劃入其中而託管管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多次宣稱該合約違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因而非法和無效 [19][20]。
[編輯]二戰後至1970年代初凸現出來的主權歸屬爭執
二戰結束後,1946年11月美國政府發表聲明,將琉球、小笠原群島、原日本託管統治區域置於美國的戰略託管之下,並且將此方案向聯合國提出。1947年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美國的提案。1947年9月23日,當時代表中國民意諮詢機構的國民參政會曾反對把琉球歸屬日本,要求在對日和約中規定琉球應交中國託管。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長張群出席國民參政會會議時,也提出「琉球群島與我國關係特殊,應該歸還我國」。但美國拒絕了中國對琉球統治權的要求。[21] 其後中華民國並未將釣魚島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島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阮大方著《向時代嗆聲 對歷史負責 》記載: 「...民國56年(1967年)9月我...撰寫了...專欄稿,特別強調釣魚島列島不屬[琉球,應歸屬台灣...不料才刊出四篇,就...被蔣介石親口下令停刊。 ...美國在向聯合國提出終止琉球託管、交給日本管轄之前,即曾向蔣先行照會,當時維持對美関係友好,是最高「國策」...。」 在戰後美軍統治琉球期間,美軍使用釣魚島作為炸射演習場付租金給釣魚島地主日本人古賀善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沒有直接提及釣魚島問題,但如上所述,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
1895年在甲午戰爭中勝利的日本經內閣會議審議決定正式在釣魚台建立航標、並將該島編入日本領土,但此後直到1969年日本實際上並未在該島建立任何錶明領土歸屬的標樁。[6][22] 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設省國土地理院第8期第8號承認濟(即批准書)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圖中,只標註有日本南西諸島,沒有「尖閣列島」(即中國釣魚台);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兒童百科全書中的日本地圖上,同樣也沒有把「尖閣列島」列入日本版圖[21]。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日本對這個地區表現出濃厚的興趣,1969年琉球列島石垣市方在釣魚台上建立了國標;1970年8月31日,在美國監督下的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了《關於申請尖閣列島領土防衛的決定》。[6][21] 1971年,美國根據與日本之間簽署的歸還沖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日本的地域之內。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開始對日本對釣魚島行使主權提出抗議。[14][13] 中日兩國都是在瞭解到這些島嶼的周邊海底有可能出產石油的情報後,才開始強調自己的領有權。[22]
[編輯]爭論路線
中方認為:
自明、清朝始已經對釣魚島有實質控制並將其劃為台灣附屬島嶼,《馬關條約》中割讓者當包括釣魚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雖同花瓶嶼等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但同其他台灣附屬島嶼一樣已包括在《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中,[11] 所以按照二戰後重要協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廢除《馬關條約》,釣魚島應和台灣、澎湖列島等一起歸還。
自明、清朝始已經對釣魚島有實質控制,而日本在中國之後,違反了上述國際法理中的⑵⑶⑷暗自霸佔了釣魚島。[3][23] 即使日本稱《馬關條約》中割讓者不包括釣魚島,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其無條件投降所依據的《波茨坦公告》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囯美國、中囯、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島列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內容的解釋權在其簽署國暨戰勝國,而不在被迫接受它們並無條件投降的戰敗國日本。)[16],所以日本應該歸還暗自霸佔的釣魚島。
日方認為:[15]
清朝在1885年前雖然已發現釣魚島且有清國人至此,但並沒有對釣魚島有主權宣示行為,所以日本可基於無主地先佔的法理取得主權。
假設釣魚島是清朝的故有領土而非「無主地」。但《馬關條約》中割讓的不包括釣魚島;而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日本控制釣魚島從1895年到1971年75年間從來沒有反對,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1920年中華民國駐日本領事在政府公文書感謝狀裡稱釣魚島為「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
就算《馬關條約》中割讓者包括釣魚島,但釣魚島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二戰後日本成為戰敗國,而中華民國為戰勝國,但中方卻沒有反對釣魚台主權問題,不少官方刊物也記釣魚台為日本領地(1945年到1969年台灣及中國大陸的多種公式地圖(包括軍用地圖在內)上以「尖閣諸島」稱呼過該群島。),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
中方對「無主地先佔」說的反駁要點為:
根據國際法特別是休伯爾(Max Huber)闡述的時際法( 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和原則,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內閣決議將釣魚台群島「編入」日本領土的那一天,是判斷處理釣魚台群島主權歸屬的「關鍵日期」。史實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國至少已持續與和平地對釣魚台群島顯示主權權力達400年之久,且早在明代即已將釣魚台納入本國海防區內,確立行使軍事管轄;釣魚島自古為台灣漁民的漁場;且清朝出使琉球的使者稱釣魚島之外海域為「中外之界」;這些均可說明中國當時的確在日本勘察釣魚島前對此地有實質及官方主權上的行使及控制;可以認定中國在「關鍵日期」以前是釣魚台群島的合法主人,釣魚台主權是屬於中國的,日本根本沒有憑藉「有效先佔」取得釣魚台主權的法理基礎。[4]
在簽訂馬關條約前的日本曾經承認中國對釣魚台擁有主權,1783年和1785年在日本出版的標有琉球王國疆界的地圖上,釣魚台都標示屬於中國;日本勘察釣魚島前官員之間的通訊也表示當時日方至少認為釣魚島為中方的「勢力範圍」;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日本從未對中國擁有釣魚台主權提出過異議。[6]
關於「無主地」的確認,日本方面確曾做過調查,但調查的結論是釣魚台等島「並非無主之物」[24];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乘戰勝之機以文書作業方式將釣魚臺列嶼編入日本版圖,日本擔心中國的「疑惑」在行動上採取了「秘而不宣」、伺機竊占的策略,因而它對釣魚台的佔有自始至終沒有作佔領宣告,不通知中方、不列入條約,違反了上述國際法「先佔」法理中的⑵、⑶和⑷,整個佔領過程具有明顯的竊占特徵,是秘密竊占,不法侵佔。[3][4]
中方對「默認主權領土轉讓」說的反駁要點為:
日本是以「秘密偷占」的方式暗自霸佔了釣魚島列嶼,其雖聲稱是在1895年將釣魚台列嶼編入日本領土,但直到二戰結束後都未曾對外公開發表過對釣魚台擁有主權並劃入日本領土的聲明,一直到1969年在獲悉該群島海域藏有石油資源後才在釣魚島建立表明領土歸屬的標樁,中方〔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隨後發表了正式聲明強烈抗議。[4][6][22]
即使美國在1971年不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抗議把釣魚島等島嶼的行政管轄權移交給日本,但美國政府迄今也未承認日本對該群島的主權宣稱。[25][8][11]
國際法中,默認主權必須是在雙方平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的情況才可接受。在二戰前中方和日方絕對沒有平等與未來前景和平穩定。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反映了當時的日本政府通過簽訂不平等條約霸佔中國島嶼的歷史事實,根本不足以作爲中國默認主權領土轉讓的依據。[8][26] 還有包括1931年至1945年間的日本侵華戰爭、之後的中國內戰,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客觀上未能、主觀上未足夠重視或是認識到釣魚台問題,日本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其暗自霸佔並非法持續佔據釣魚島列嶼違反國際法的事實 [3][23]。最後,中國大陸和台灣在二戰後進行了內戰,韓戰,文革等,而且受到美日力量的牽制,未必可謂雙方平等。
1955年在中國內戰中失利已退據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自大陳島撤軍時,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1970年台灣龍門工程實業公司為打撈拆除沉船曾派工人前往釣魚臺列嶼的黃尾嶼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27]
由於日本曾侵佔過台灣地區,造成一些出版社沿用日佔時期的地圖將釣魚島列嶼標為尖閣諸島。這些只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歷史的遺痕,而決不能證明日本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主權。[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51年就不承認《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歷來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片面宣布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是非法的。[8] 1951年成立不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否定《舊金山和約》時,亦包含否定了日本根據該和約衍生的擁有釣魚島列嶼的依據。[16][8][11]
[編輯]台海兩岸觀點
目前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觀點與台灣(中華民國)觀點約略一致。
在1786年(清乾隆五十一年)日本 仙台人 平民評論家 林子平 寫作的《三國通覽圖說》之《琉球國全圖》中顯示福建前往琉球中山南北兩條海路路線,其中南路標示花瓶嶼、彭佳山、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諸島採用了與福建省相同的顏色。
1372年明朝洪武時期遣琉球國使臣楊載發現釣魚島,表明中國人發現釣魚島比日本人於1884年首次登陸釣魚島的時間至少早了500年。[1][2]
除上述背景資料中提到的中國明、清時期表明釣魚島列嶼為中方領土的證據外,至少還能列出諸如明朝永樂元年即1403年的《順風相送》,一般認為該書是最早記載釣魚台名稱的史料之一,英國牛津大學波德林(Bodleian)圖書館存有該書的謄抄本;[10][11] 還有清康熙冊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球)所著的《中山傳信錄》,[28][7][11] 等。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圖中,採用中國的「釣魚島」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琉球群島則用黃褐色標出。
日本和古琉球王國1894年以前的歷史資料亦支持或承認中國明、清時代領有釣魚島列嶼;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圖中,多次將釣魚臺群島標示為中國領土,並採用中國對各個島嶼的命名。[6][11] 1785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編寫的地圖書《三國通覽圖說》,裡面的附圖將釣魚台列島歸入大清領土,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等島嶼使用和大清帝國相同的粉紅色表示。此書曾以法語及德語在世界發行。有關此書在日本歷史上的權威性:日本政府曾在正式外交途徑使用此書,1861年11月,在日美有關小笠原群島歸屬問題的交涉中,江戶幕府以法語版《三國通覽圖說》一書的附圖向美國政府證明日本對小笠原群島的主權,雖然當時小笠原群島只有歐洲移民,還沒有日本人,日方以該列島為日方先發現為由,向美英政府申索主權成功。[29][7][11]
1877年出版的日本官方關於沖繩地理最早的權威著作《沖繩志》,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廢藩立縣」的官員伊地知貞馨。他在沖繩全島名稱和附圖中均未提到釣魚台或「尖閣諸島」。[30][11] 1879年日本進行琉球處分時,日本向中國提交的有關琉球所屬36島如宮古、八重山群島地理範圍資料中內,未包括釣魚島等。也就是說,當時日本官方認為釣魚島列嶼不屬於琉球群島,因此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並非在日本吞併琉球時同時移交日方。
《中山傳信錄》卷一針路圖 標示福建往琉球路線圖一
《中山傳信錄》卷一針路圖 標示福建往琉球路線圖二
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第3條規定日本版圖的範圍「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在北緯30度以南)。
1884年日本政府聲稱發現釣魚島後,主張釣魚島列島於此前為無主土地,其後要求沖繩縣令在釣魚島的屬島黃尾嶼開墾可輸往歐洲的信天翁,並立國標。但根據日本政府的《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於1885年9月22日回覆內務省,稱「該列島早為清帝所冊立的中山王的使船所悉,其名與《中山傳信錄》一書中提到的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相同;如果和之前剛立國標的大東島一樣處理,恐有不妥」[24] 。但是日本內務省對此回覆並不滿意。在上層的壓力之下,西村再次回覆「建設國標,或事關清國,萬一有不測,該如何處理?」 當時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早已知釣魚島列島並非如大東諸島[31]一般的「無主土地」。
1885年9月6日,上海申報刊登了一條題為《台島警信》的新聞,內容全文:「《文匯報》登有高麗傳來信息,謂台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占踞之勢,未悉是何意見,姑錄之,以俟後聞。清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85年9月6日)」[22][32] 。同年10月21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回應山縣有朋欲於釣魚島列島立國標一事時稱:「此島嶼近清國之境,較之前番勘察已畢之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佔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我國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可留待他日。此次勘察之事,不宜見諸官報及報端為上,萬望以之為念。」[33][22] 根據日方資料,《馬關條約》前日方除釣魚島列島外, 並未正式登陸過其餘島嶼,由此可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指的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乃釣魚島列島無疑。而日本當時在明知釣魚島列島不是「無主地」而是「有主地」即中國所屬島嶼的情況下,採取了違反國際法的「秘密偷占」方式暗自霸佔了中國所屬的釣魚島列島。[3]
1895年日本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自行將這些島嶼劃歸給沖繩縣管轄,這一舉措未向當時中國政府宣告亦未得到當時中國政府的承認。[3]
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馮冕就日本政府對31名遭遇海難的福建省漁民的救助的一封「感謝狀」,係當時的中國正處於北洋政府統治時期混亂狀態,而早在1895年日本便通過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霸佔了中國的台灣省,並在此前先行竊取了釣魚島,而釣魚島又是台灣的附屬島嶼,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所以,在這期間所謂「感謝狀」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當時民國政府部分地方官員的錯誤認識,他們的表態和發言並不能夠代表中國政府的原則和立場,更不能改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就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事實。[8][26] 或者說釣魚台列嶼本屬台灣之一部,因《馬關條約》第二條台灣割讓予日本,釣魚台列嶼亦然;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釣魚台期間,釣魚台與台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可解釋當時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感謝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32]
1943年《開羅宣言》載明,日本應將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其中,台灣係指台灣本島及其周邊島嶼,釣魚台列嶼包括在內。
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囯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16]
1951年日本與美國等48國簽定《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託管琉球群島及釣魚台群島。作爲戰勝國的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排除《舊金山和約》協簽之外,更未參與簽署承認或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兩次發表聲明指出該和約的非法性,[19][20][18][34] 因而《舊金山和約》及相關規定無權產生將釣魚台主權授予日本的法律後果。[16] 並且,即便從《舊金山和約》條款內容來看,美國所託管的琉球並不包括釣魚台。[21]
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設省國土地理院第8期第8號承認濟(即批准書)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圖中,只標註有日本南西諸島,根本沒有「尖閣列島」(即中國釣魚台)。甚至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兒童百科全書中的日本地圖上,同樣也沒有把所謂「尖閣列島」列入日本版圖。因此,日本政府在20世紀70年代初以1953年12月25日美國陸軍少將大衛·奧格登(David A.D.Ogden)代表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的「第27號令」為由對釣魚台提出主權要求的依據是不成立的。[21]
二戰後至1970年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和台灣民間尚有把釣魚臺列嶼作爲領土使用的記錄:[27]
1955年間中華民國國軍一部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
1967年4月巴拿馬籍萬噸級貨輪「銀峰號」在南小島附近擱淺,台灣的興南工程公司為拆除沉船,曾於1968年派工人上南小島,在島上建有房舍並設置起重機等機具。
1968年3月台灣籍「海生二號」貨輪在黃尾嶼附近觸礁,龍門工程實業公司為打撈拆除沉船,曾於1970年間派工人前往黃尾嶼,並在島上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
1971年左右日本公開對釣魚島群島的主權宣稱、美國將該群島和沖繩一起將管治權歸移交給日本時,中方(包括台海兩岸)隨即提出抗議,申明釣魚島列島是自己的固有領土。[14][13] 中方還認為,釣魚台主權歸屬問題是中日雙方之間的問題,沒有中國的參與和同意,日本與任何第三方就此問題所作的安排都是無效的,並對中方沒有約束力。[4]
[編輯]日本觀點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條目中的「日本觀點」一節)
請協助添加來自可靠來源的引用以改善這篇條目。無法查證的內容會被提出異議而移除。
日本於1879年廢除琉球藩,改稱為沖繩縣後將釣魚台劃入沖繩縣管轄。1885年明治政府內務卿山縣有朋,以公文書「沖繩縣與清國福州之間散在之無人島久米赤島外二島調查之儀」,命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該縣令乃派遣石澤兵吾等五名官員搭乘大阪商船會社的出雲丸,赴釣魚台實地勘查後提出「釣魚島外二山鳥嶼巡視取調概略」報告書,及出雲丸船長林鶴松的「魚釣、久場、久米赤山鳥回航報告書」。此後,經過沖繩縣知事對內務省的數次報告,及內務省與外務省的會商,認定釣魚台列嶼為無人島嶼時,並無屬於清國之證跡,於1895年1月14日的內閣會議決定「內務大臣請議,位於沖繩縣下八重山群島西北,稱久場島、魚釣島等無人島,認應為沖繩縣所轄,在許可該縣知事之申請,建設標杭」,正式將釣魚台劃入琉球所轄之日本領土之內。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感謝狀(1920年)。時琉球和台灣為日本帝國統治之下,釣魚島列嶼被劃歸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
1895年講和會議,中方代表擔心日本將台灣附屬島嶼區域擴大解釋,導致靠近福建島嶼被劃入割讓範圍。因此要求日方說出台灣附屬島嶼明確島名,日方又加上第三條澎湖並註明經緯度。4月17日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該地圖由山吉盛義3月所繪制,一張台灣諸島全圖;另一張為澎湖島及台灣北部,當中並不包括釣魚島。5月2日光緒皇帝批准馬關條約,雙方換約大臣於5月8日在煙台換約。負責交接領土的中國代表李經芳再次確認台灣附屬島嶼的範圍,並與日方代表樺山資紀在6月2日簽署交接台灣文據。之後日本對於可能有爭議的彭佳嶼和蘭嶼分別向之前與中國在基隆發生戰爭的法國和佔有菲律賓的西班牙確認後納為領土。1899年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發行的台灣總督府第一統計書就以アジンコート島(彭佳嶼)為台灣極北,日治時期台灣北界一直都是彭佳嶼,台北州宜蘭郡屬島為龜山島和龜卵島。
1965由台灣國防研究院與中國地理學研究所的世界地圖第一冊東亞諸國中,寫成尖閣群島
北京地理出版社(國營出版社)刊行(1960年)。釣魚島列嶼被劃歸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
196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地圖上仍有尖閣諸島的日本名。
1896年8月,日本政府內務省以免除使用費,期限三十年為條件,核准將釣魚島和黃尾嶼租借給古賀辰四郎。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和黃尾嶼建造小型碼頭及貯水設備、海產物加工工廠、宿舍等建築物,從事鳥毛、鳥糞、貝類、珊瑚、玳瑁等加工和製造各種魚類罐頭,並種植芭蕉、甘蔗、甘藷等農作物。1909年向內務省報告移民有九十戶,共二百四十八人,開墾面積有六十多町步,11月古賀辰四郎獲得明治政府頒贈勳章。1918年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的事業,由其次子古賀善次繼承。1919年冬天,有一艘福建的漁船遭遇暴風雨漂流到釣魚島擱淺向島民求救。在古賀善次等人熱心營救之下,這艘遇難漁船「金合號」的船主兼船長郭合順等31名船員,半個月後被護送經由台灣平安回到福建。翌年5月,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對於善意營救海難的義舉表示感謝,由駐長崎領事馮冕代表政府致贈感謝狀給古賀善次等七個人。感謝狀清清楚楚地寫明海難發生場所的釣魚島是「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感謝狀用中文寫的,全文如下:感謝狀中華民國八年冬,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合順等31人遭風遇難,飄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按即釣魚島)承蒙日本帝國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勢孫伴君熱心救護使得生還故國,洵屬救災恤鄰當仁不讓深堪感佩,特贈斯狀以表謝忱。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印)中華民國9年5月20日(公印)(蓋在「9年」上)相關文書現仍保存於八重山博物館。1926年無償租借期滿,古賀善次開始向日本政府繳納租金。1932年,古賀善次再向日本政府申請獲准出售已列入日本政府國有土地的釣魚台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四島,該四島乃成為古賀善次的私有地,古賀善次依照日本政府的土地稅法,每年向日本政府繳納土地稅,古賀家直到太平洋戰爭爆發才撤離釣魚台。
1945年4月1日:在沖繩島戰役中,美軍登陸沖繩本島,並在當日成立美國海軍政府。根據美軍琉球佔領第一號公告第二條,擱置琉球群島所有日本帝國政府之權力。日本於8月15日宣布無條件投降,按照一般命令第一號琉球日軍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群島也被美軍所接收。1946年1月29日的盟軍最高總司令部備忘錄第六六七號,明定將北緯30度以南之南西諸島,由日本移交聯合國。2月2日,GHQ將日本北緯30度以南島嶼劃為美國軍政府管轄。1950年8月4日美國琉球軍政府以布令第22號頒布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島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同意將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諸島交付託管。釣魚島並未包含在日本放棄領土範圍之內,而是在聯合國託管範圍之內。1952年2月28日,美日在東京簽署「美國與日本行政協定」確認美國在舊金山和約對日部分佔領,3月發行的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公開包含尖閣群島。1952年2月29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令第六十八號頒布的「琉球政府章典」,1953年12月25日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之「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1955年3月16日布令第百四十四號「刑法與訴訟手續法典」等公文書,經緯度均明確包含尖閣列島。美國政府自1955年起將黃尾嶼、赤尾嶼使用為美國海空軍訓練演習場地後,分別與琉球政府及島主古賀善次簽訂租賃契約,支付租金,琉球政府對登記為古賀善次所有的四島做徵收土地稅,對美國政府支付給古賀善次的租金也徵收所得稅。1970年9月1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表「關於尖閣諸島領土權」聲明,表示尖閣列島屬於八重山郡。1971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固然沒有提出抗議,時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也沒有對聯合國提出異議與要求取回該島主權。
1950年至1968年琉球大學教授高良鐵夫率領研究團隊完成釣魚台生態調查,並出版尖閣研究,1950年沖繩文化協會和沖繩財團所發行的那霸出身學者東恩納寛惇著《南島風土記》明確記載尖閣列島。
《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在第四版刊載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一文中寫有「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的字樣。[35][36]
1968年8月琉球政府法務局出入管理廳官員發現南小島有數十名台灣工人非法入境從事拆解船舶工作,當下命令他們馬上離開,同時向他們說明應該如何取得入境許可。同年8月30日到翌年4月21日台灣工人取得台灣警備總部出國許可和琉球列島高等高級專員許可再次入境。1970年7月台灣工人非法入境黃尾嶼拆船,被琉球政府發現後勸告離境。同年9月2日,台灣記者搭乘海憲號探測船登島插國旗,1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現後,命令琉球警方取下,攜回石垣市保管。
1968年10月,聯合國東亞經濟委員會會同日本、中華民國、韓國的海洋專家對相關海域進行學術調查,調查結果指出該海域埋藏大量石油之可能性。隨後1969年至1970年進行之後續調查,估計該海域石油埋藏量高達1095億桶,足以匹敵伊拉克的石油埋藏量。發現石油之次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先後主張擁有該島主權。
196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在北京出版、含十八頁插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集」之「福建省、台灣省」部分,內中將列島標定為「尖閣群島」。
在1971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繼主張擁有釣魚島主權之前,雙方之出版物關於領土的記述方面均無包含釣魚島。相對的,有相當數量的官方與半官方出版物將該島列於日本領土,並以日本名稱標示「尖閣諸島」,如1965年10月,由台灣國防研究院與中國地理學研究所合編出版的世界地圖集第一冊東亞諸國中,將釣魚島列嶼畫為日本領土寫成尖閣群島。但在隨後的1972年之第四版,即改用釣魚島列嶼此名。
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署沖繩返還協定,歸還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交給美國託管的島嶼,釣魚島的施政權也跟著交還給日本。[15] 1972年埼玉縣大宮市企業家栗原國起向古賀家買下南小島和北小島,1978年古賀善次去世,其妻花子將魚釣島賣給栗原家。包括美國統治時期直到現在,島主都與日本政府締結租賃契約。
1972年7月28日,周恩來總理和日本公明黨竹入義勝委員長關於中日邦交正常化會談的要點記載,第二次會談時,周恩來表示: 釣魚島的問題也沒有必要涉及。它和恢復邦交相比,就算不了什麼問題。(戰後中日關系文獻集1971-1995,92-93頁)日本首相田中角榮9月25日至30日訪華期間,27日田中首相談到釣魚台主權爭議時,中國總理周恩來表示:「我們不要在這裡為它 (釣魚台)爭論了。畢竟,在地圖上,它們是你幾乎找不到的幾個小點。它們之成為問題,只不過是因為它們周圍發現石油而已。」(田中総理・周恩來総理會談記録,13頁)之後9月29日的中日聯合聲明未具體提及中日兩國的領土紛爭。
[編輯]官方立場
[編輯]中國
[編輯] 中華民國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條目中的「中華民國」一節)
請協助添加來自可靠來源的引用以改善這篇條目。無法查證的內容會被提出異議而移除。
除以上「台海兩岸觀點」中所述,中華民國政府對釣魚臺列嶼的基本見解和措施還有:
1955年間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的中華民國國軍番號為「反共救國軍」。[27]
1971年6月11日外交部發表聲明:釣魚臺列嶼「基於歷史、地理、使用及法理之理由,其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不容置疑,故應於美國結束管理時交還中華民國。現美國逕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群島一併交予日本,中華民國政府認為絕對不能接受」,並聲明對於琉球群島最後處置的一貫立場為「應由有關盟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協商決定。此項立場素為美國政府所熟知,中華民國為對日作戰主要盟國之一,自應參加該項協商。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遽爾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14] 當時的政府礙於中美關係,卻也只是發表聲明,並沒有派艦護土等實質上的行動;到了李登輝時代以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釣魚島的主權行為可以說是很接近「基於民間部份保釣勢力的壓力」的不甘願行為。但早期為避免與日本產生衝突,而把問題淡化甚至迴避,以免破壞台灣和日本的友好關係,因此對於釣魚島主權的宣張,一直停留在民間運動的形式,稱為保釣運動。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界人士針對釣魚島列嶼問題的立場經歷過變遷和調整:在2000年前,中華民國在日美琉球歸還條約簽訂後曾數次對日本人士登陸該群島建立建物表示抗議。1972年時有兩千餘台灣留美學生曾在聯合國總部外示威反對美日協定,是「保釣」運動的起源。之後的抗議發表於1979年,1989年與1996年。1996年日本根據對釣魚島的管轄擴大排他性經濟海域(EEZ),中華民國政府旋即於6月21日正式向日本提出「嚴正抗議」(北京亦於6月23日亦發表抗議)。
2002年9月中旬,已卸任之前總統李登輝在接受日本媒體訪問時聲稱「釣魚島列島乃日本固有的領土,所有權應屬於日本沖繩縣」。10月20日,李氏又重申其言論,並說臺灣對於釣魚島列島「只有漁業權,並沒有領土權」。這項談話遭到國內保釣人士的批評。為此,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在10月22日立法院答詢時表示,釣魚島主權及領土屬於中華民國,行政管轄權在宜蘭縣 (頭城鎮大溪里)。在國內輿論的壓力之下,政府拉高層級,時任總統陳水扁於隔年1月12日公開表示,「縱使地方(釣魚島)不大,也是我們的一部分」。
2003年,宜蘭縣政府派船秘密前往釣魚島水域偵察測繪。
2004年4月15日,根據中華民國政府內政部的指示,宜蘭縣依據前一年所繪製的測量圖,正式將釣魚島及其附近的島嶼劃歸宜蘭縣管轄,並指過去為著臺日友好而沒有把有關水域登刊於地圖上。同年,位於台灣東北部的宜蘭縣作為行政管轄權對其進行土地登記,日本方面提出了取消這一登記的要求。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許世楷,2004年7月6日在東京會見記者,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說:「距離沖繩和台灣都很近,不能輕易地說是誰的領土。」 許世楷代表還提出,有關各國「應通過協商解決」領有權問題。
自2005年起,日本在釣魚島海域扣押台灣漁船的事件日益頻繁,雙方一度爆發台灣漁船包圍日本巡邏艇的事件,台灣漁民積怨日深,輿論也對政府施加壓力。2005年6月22日,立法院長王金平、國防部長李傑偕同十五位立法委員,搭乘濟陽級軍艦巡弋釣魚島海域宣示主權,此為中華民國政府首度以實際行為表達官方立場。
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北縣瑞芳籍的「聯合號」漁船,在釣魚島南方六浬處,遭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撞沉,並留置船員。6月13日,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我想所謂的兩國之間的爭議,首先需藉外交交涉以及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要用開戰(解決),這是到最後、最後的階段。」他強調,所謂不惜一戰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但並不排除。而外交部也採取積極態度處理,外交部長歐鴻鍊除了召見日本駐臺代表池田維當面表達嚴正抗議外,也表示若日方再沒有回應(放人、賠償和道歉),不排除採取更強硬的外交手段(召回駐日代表許世楷)。另外,立法院以國防委員會為主等多名國會議員要求國防部派出基隆級軍艦讓立委及國防相關單位登艦巡弋釣魚島海域「宣示主權」。
中華民國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也發表四點聲明,內容全文如下:
一、釣魚島列嶼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地理上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
二、我們堅持維護釣魚島主權的決心從未改變,也絕不改變。此一立場,外交部十分了解並遵行。
三、對於日本政府船艦在我國的領海,撞沉我國的漁船,扣留我國的船長,我們要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立即釋回船長及提出賠償,外交部已依據上述原則與日方繼續交涉中。
四、我們也要求海巡署立即強化編裝,提升維護主權與捍衛漁權的功能。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對釣魚島列嶼問題之處理方式,原則上採外交解決。近因民間保釣活動興起,為有效處理釣魚島主權爭議,已責成外交部邀集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專責處理,以免損及主權或造成無謂犧牲。[37]
專案小組議決處理釣魚島事務原則如下:
釣魚島列嶼主權屬中華民國所有。
與日方採和平、理性外交手段處理。
優先考慮維護漁民權益談判。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除以上「台海兩岸觀點」中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立場和措施還有: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在第四版刊載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一文中,雖寫有「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的字樣和提到「琉球人民反對美國......的鬥爭不是孤立的,它是和日本人民...... 的鬥爭分不開,也是和亞洲......及全世界各國人民保衛和平的鬥爭分不開的」,但隻字未提琉球群島是日本的領土。[35][36] 經查,該文是一篇編譯自日文材料的無署名「資料」,文中「嘉手納」被按日文發音翻譯為「卡台那(譯音)」即是證明,故該文不能代表中國政府有關釣魚台歸屬的立場。[11] 後來(2010年10月9日)有媒體刊登評論《日本對琉球無合法主權》並為新華網轉載。[38][39]
1958年中國大陸出版的《世界地圖集》中把「尖閣諸島」劃在沖繩範圍,但這版地圖的扉頁上已註明:部分中國國界是根據抗日戰爭前申報地圖繪製。在1956年中國大陸出版的《世界分國圖》中,沖繩並不包括釣魚台。[11]
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政府把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台等島嶼私自交給美國,美國政府片面宣布對這些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這本來就是非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嚴正聲明,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它們和台灣一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聲明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同時,表示「一定要收復釣魚台等台灣的附屬島嶼!」[13]
1972年9月29日,在共同簽字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中第(三)條,日本政府重申「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日本外相即對該聯合聲明的內容進行補充說明: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宣布1952年的《中日和約》失去存在的意義而宣告終結[40][41]。
1979年,針對與日本在釣魚台主權問題的上的衝突、與其他國家在南海諸島問題上的分歧和衝突,鄧小平提出「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42][43]
1992年2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正式將釣魚島島列入中國領海範圍,[44] 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針對1996年9月26日香港的陳毓祥於釣魚臺海域溺斃身亡一事,中國大陸駐香港官員參加了「保釣英雄陳毓祥」的悼念會。[45]
針對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灣漁船「聯合號」遭日艦蓄意撞沉一事,中國外交部於當日發言表示不滿,重申「釣魚台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要求日本政府「停止在釣魚台附近海域的非法活動」。[46]
2008年12月8日中國國家海洋局中國海監總隊「海監46號」 、「海監51號」編隊進入釣魚島12海里實施巡航。[47]
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廳巡視船在釣魚台海域與中國漁船「閩晉漁5179號」發生衝撞,日方扣押中國漁船、該船船長詹其雄和船上所有14名船員,日本海上保安廳決定以日本國內法妨礙公務罪嫌疑逮捕詹其雄。中國外交部副部長、部長、至國務委員戴秉國等多次約見日本駐華大使,要求日方停止非法攔截行動,強烈抗議日方扣押中方船員和船隻。日本海上保安廳雖然於9月13日釋放了14名中國船員和中方漁船「閩晉漁5179號」,但日本石垣簡易法院批准將中國漁船船長詹其雄的拘留期限再次延長10天至9月29日,導致中日關係惡化,中國採取一系列反制措施,總理溫家寶9月21日在紐約以強硬措詞,「敦促日方立即無條件放人」。[48][49][50]
2010年9月24日,中國外交部在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釋放被扣中國船長詹其雄、中方當日接回詹其雄後,發表聲明,要求日方對扣押事件道歉賠償,再次重申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51] 同日中國漁政船在釣魚台海域開始常態化巡航,與有日本自衛隊偵察巡邏機日本海上保安廳直升機相配合的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周旋、互相喊話,向日方宣稱釣魚台及其海域為中方領土海域並要求日方離開。[52][53][54] 在圍繞釣魚島巡航時,日本巡邏船原本在近島內圈,中國漁政船在外圈,但好幾次中國漁政船進入了內圈,把日本船隻擠到外圈。[55]
2010年9月29日晚,「中國漁政201」沖破日方船隻封鎖阻攔,完成了對釣魚島列嶼最東端的赤尾嶼的巡航。[55]
[編輯] 日本
[編輯]德川幕府
1895年日本將該列嶼劃入領土前之官方文獻顯示其與該列嶼毫無主權關係:
1702年,日本幕府繪製的《元祿國繪圖》、《元祿日本總圖》、《皇國沿海里程全圖》、《大日本六十餘州細圖》四圖中的琉球國部分,不含釣魚台。
1719年,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島志》記載的琉球三十六島名以及所附琉球國圖,均不含釣魚台。
1810年,山田聯繪《地球輿地全圖》,以中國命名標示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而且這些島嶼和中國顏色一致。[56]
1838年,日本幕府繪製的《天保國繪圖》中的琉球國部分,不含釣魚台。
1867年,開成所以伊能忠敬繪圖刊成《官板實測日本地圖》所附《琉球諸島繪圖》,不含釣魚台。
日本帝國建立之前,日本與釣魚島列嶼主權上毫無關係。[57]
[編輯]日本帝國
1894年甲午海戰清廷戰敗,於1895年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自此日本佔據台灣達五十年之久。直至1945年日本天皇宣告無條件投降,依據《波茨坦宣言》日本的主權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戰勝國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美國對戰敗國日本進行單獨佔領和管制。
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決議將釣魚島列為日本領土擬定在島上建立航標。日本政府主張釣魚島在《馬關條約》簽定前三個月前已屬於日本,不在《馬關條約》所定割讓範圍之內。
1897年,敕令第百六十九號關於葉煙草專賣法施行區域,魚釣島屬於沖繩縣轄下諸島。
1900年,日本政府參考英國海軍對該列嶼之稱呼「Pinnacle Islands」而將島嶼命名為「尖閣列島」,取代中國名稱「釣魚嶼」以及琉球名稱「ユクン・クバジマ」。
1919年,日本沖繩縣發行『沖繩縣統計書』,尖閣諸島屬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同年,台北廳發行的『台北廳誌』並未包含釣魚島。
[編輯]美國佔領時期之日本
戰後至1952年間日本喪失獨立自主權,由美國主導下的同盟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進行統治。琉球群島等領土則遲至1972年才交還日本,此時將釣魚島列嶼一併交給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此島被美國佔領。美國和在美國佔領下的南西諸島/琉球列島政府明確的對該島行使了治權,美國海軍視黃尾嶼和赤尾嶼為機動區。1972年該島被美國以沖繩縣的一部分轉交給日本政府管理。
[編輯]1952年至1972年之日本
1952年4月28日以後,美國軍政府結束對日本本土的統治,但對琉球仍實行排他性統治。奄美群島依琉球王國原疆域劃屬琉球。
1950年,美軍政府改稱爲美民政府,首任民政長官是美遠東軍司令官麥克阿瑟元帥,民政副長官是美琉球軍司令官比特勒少將。1952年4月撤消由美軍曾在奄美、沖繩、宮古、八重山四個群島上分別設置的群島政府,而在美民政府下改設統一的但權限極爲有限的琉球政府。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由美民政副長官(後來的高等專務官)任命,直接或間接聽從美軍的指示。1957年,根據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美琉球軍司令官被改稱爲高等專務官。在日本和琉球,「戰後民主主義」存在著質的差別。1945 ~ 1958年間琉球流通的貨幣是一種被稱爲B幣的軍票,1958 ~ 1972年使用的則爲美元。[58]
1952年至1972年間,日本政府對琉球沒有話語權,更遑論釣魚臺列嶼。
[編輯]1972年後之 日本
下面出自日本外務省網站上其中文暫譯本的關於釣魚島列嶼(日本稱「尖閣群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15]
「自一八八五年以來, 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 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 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迹。在此基礎上,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在內閣會議(「閣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 以正式編入我國領土之內。 從那時以來, 在歷史上尖閣諸島便成為我國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 並且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內。 因此,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並且根據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為沖繩歸還協定), 將施政權歸還給我國的地區之內。上述事實明確證明尖閣諸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另外,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中國對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明確表明當時中國並不視尖閣諸島為台灣的一部分。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台灣當局,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的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台灣當局從前提出過的,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依據等各類觀點,均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有效論據來證明中國對尖閣諸島擁有領有權的主張。」
日本政府單方面聲明擁有尖閣群島的主權、並單方面指釣魚島已列為美日安保條約保護範圍,但美國國務院一再重申,他們對釣魚島的終極主權採取中立而拒絕,亦拒絕明確說明釣魚島一旦出現軍事衝突時,美國會否介入。
1972年日本將周邊海域共劃分為11個管區,由日本海上保安廳管轄,且將釣魚島隸屬於第11管區由日本掌握實際控制權,但日方尚無進行鑽油工程。同時台灣和中國大陸的漁民仍視釣魚島海域為傳統漁場,因此時有中國大陸和台灣漁民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發生衝突糾紛(見下述2008年日艦衝撞聯合號事件、2010年中日船隻相撞事件等)。
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單方面宣佈接管由日本政治團體於1978年在釣魚島上設立的燈台。此舉引起中國政府強烈反彈,當日外交部亞洲司官員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重申「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這些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59] 事後日本單方面將該燈台記載在由日本政府製作的日本海圖上、出版發行,此舉亦受到中方反對。
[編輯] 美國
因為美國曾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將此島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而佔領,之後《美日安保條約》也包括了此島。美國國務院發言人Pete McCloskey於1970年9月10日被問及美國對於尖閣諸島立場,而做了以下答覆[60]:
「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美國對於南西諸島(Nansei Shoto)擁有施政權。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緯29度線以南、在二次大戰末期歸日本管轄、而該條約中並無特別註記的所有島嶼。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尖閣諸島(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根據該條約,美國政府以琉球群島之一部份而擁有對尖閣諸島的施政權,但認為琉球之潛在主權屬於日本。根據尼克森總統與佐藤總理1969年11月所達成之協議,琉球列島之施政權將於1972年歸還於日本。」當被問及「如果尖閣諸島發生主權爭議時,美國的立場」時,回答:「為表示尊重所有關於主權的訴求,吾等認為此事應由當事國共同協議(With respect to any conflicting claims, we consider that this would be a matter for resolu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美國長期的立場是在此爭議中採取中立立場。2004年3月24日,美國務院發言人埃裡利在指出該群島自1972年後根據琉球歸還條約將釣魚島的治權移交日本政府。美國認識到關於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存在爭議,因此通過國務院僅發言表明該島為「日本行政管轄區」(administrative territory),美國此後一直謹慎避免陷入對此島主權的爭執當中。
但是在2009年,美國參議院議員卻出現支持日本的言論。2009年9月,美國參院外交委員會的亞太小組委員會在當地時間15日召開有關亞洲海洋領土紛爭的聽證會,擔任主席的韋柏在會議發表聲明,批評中國在南海和東海的領土主張,指出美國承認日本對釣魚台的領土主權。[61],美國國務院事後並無澄清及解釋。而在2010年9月7日,福建「閩晉漁 5179」號漁船在釣魚島海域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碰撞,日本扣押中國漁船、船長和14名船員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及美國白宮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貝德分別表示,美國對中日主權爭議不採取立場,但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及於所有受日本行政管轄的地區,釣魚島列嶼自一九七二年即受到日本行政管轄,並表示這是美方長久以來的一貫立場[62][63]。
[編輯]民間立場
[編輯]台灣民間立場
台灣民間在70年代以後逐漸轉移目光至內部的政治民主化,保釣運動也因此漸趨勢微。日本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施壓,使中華民國政府修例限制漁船的航程。親日獨派臺灣人認為釣魚島是日本領土(前總統李登輝及前立委蔡啟芳在卸任後曾在公開場合做此表示,引起廣泛的爭論)。對於釣魚臺的立場與統獨立場呈現一定相關性;統派立場傾向與中國類似,獨派在釣魚島的立場是不能被中國民族主義及統派保釣勢力利用。而台灣北部漁民將釣魚島海域歷來視爲自己的傳統漁場,也對釣魚臺的主權歸屬造成很大影響,並讓政府官員多次表態。
曾有獨派(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提出釣魚島問題是兩岸政府為了轉移民怨而製造、炒作的觀點[64],認為民眾沒有必要附合中國民族主義,但這種點缺少市場。獨派提出「不能跟中共合作爭取釣魚島,以免得到釣魚島、失去台灣」。更有人提出,雖然釣魚臺對臺灣的國家安全非常重要,但釣魚臺在友臺勢力(日本)的範圍內,反而對台灣安全更有利,因為這樣等於臺灣的要害由日本的軍事資源及美日安保條約保護,可以減少臺灣的國防成本。[65];另外也有人從仇共立場出發,認為在爭取釣魚島時必須避免傷害台日關係(尤其是民間友誼),台灣必須聯日抗共。日本能夠給予台灣許多技術移轉及觀光利益,擔心當台灣向大陸靠攏時,這些利益會有被縮減。
[編輯]大陸民間立場
中國大陸民間人士多次自發組織和開展了保釣行動。自1971年在紐約華人中興起,延續至1972年,一直都是全球華人的大活動,高潮時達到200餘個。中國部分高校學生也多次在校內發起過保釣行動,如武漢大學學生梁振曾於2004年1月直接參與保釣並出海,是湖北地區直接參加保釣行動的第一人。[66]
2003年12月26日由中國918愛國網、愛國者同盟網在廈門舉行全球華人保釣論壇,彙集了海內外華人代表30多人,並決定成立「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推選童增為會長。
2004年3月24日中國大陸的馮錦華等7人成功登陸釣魚島,這是中國大陸民眾自保釣行動開始後首次登上釣魚島。
[編輯]香港民間立場
1996年以後,香港和台灣民間多次組織了保釣的行動。但是日本每次都派出軍艦攔截,只有極少幾次登島成功。香港的陳毓祥等五人在9月26日於釣魚島海域跳海示威,當中陳毓祥不幸因溺身亡,另一名遇溺的保釣人士方裕源則被日本的直升機救起,送往石垣島的醫院救治。陳毓祥的逝世以及當時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剋制立場激發了台灣、香港兩地的保釣行動。10月6日,即陳毓祥舉殯當日,由台北縣議員金介壽和香港立法局的曾健成議員領導的新一輪保釣行動,於基隆租用了上千艘漁船出發駛往釣魚島列嶼。礙於船隻眾多,日本方面不便攔截,使參與者在10月7日成功登陸釣魚島,並一同在島上同時揮舞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及五星紅旗的旗幟,以表示釣魚島是所有中國人的地方。當日,臺灣建國黨的成員在香港保釣人士下塌的酒店外示威,並焚燒了兩支五星紅旗。其後日本青年社向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發出恐嚇信,表示會殺死所有中國人。10月9日,保釣行動委員會成員闖入日本駐港領事館,在館內高唱義勇軍進行曲達半小時。
[編輯]日本民間的立場
對於日本江戶時代的平民地理認同如何,例如出身於仙台的評論家林子平請參照wikipedia本項目日文版本。(註:該人不是歷史研究家也不是官員。日本江戶時代早有民間評論家和民間出版社。但後來遭幕布禁書處分)
日本的民間意識形態和官方立場的差別顯示於教科書內容上。但須注意,日本沒有國家統一的教科書公司。國家只「檢定」其內容格外脫離社會共識與否。 日本教科書比周邊國家以及地區擁有多樣性和自由性。 官報立場表現於日本最嚴密的國土地理院的發行的地圖上,而民間意識即表露出各種教科書內容如下:
1956年,全國教育圖書出版的《日本歷史地圖》,不含釣魚台。同年日本地圖學會編纂,日地出版株式會社發行的《新修日本地圖》,也不含釣魚台。但対此須注意,日本沒有國家統一的教科書公司、即意味著幾個教科書公司的表現內容紛紛不同。
1962年,日本書院出版的《社會科中學生之地圖》和《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1963年,日本書院出版的《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1964年,日本書院出版的《最新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1969年,日本書院出版的《最新詳密地圖》和鈴木泰二出版的《日本的地理》,均不含釣魚台。
與上述所列不同,其他教科書都包含釣魚臺在內。
日本左翼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在1972年的專著《「尖閣」列島———釣魚諸島的歷史解析》中指出,經過查閱歷史文獻,他認為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該國宣稱的「無主土地」,而明確的是中國的領土,並認為是日本趁著戰爭快要勝利時竊取的。雖然井上在第一章表明,自己從未研究過中國的歷史地理,但在釣魚台問題上從其文章中可以看出,他詳細研究了中國出使琉球的記錄文獻以及中日琉三國的史料和各自的背景,並引用其中的內容作為自己的論據。[12]
日本橫濱國立大學教授村田忠禧根據對中日雙方的歷史文獻研究認為:被日本稱為尖閣列島的島嶼本來是屬於中國的,並不是屬於琉球的島嶼;日本在1895年借甲午戰爭勝利之際佔有了這些地方。1885年,日本企圖佔據釣魚諸島,但由於害怕會引起清朝的疑慮乃至紛爭,故決定「暫時不輕動」,而在甲午戰爭中國戰敗之後,日本內閣會議上決定於釣魚台上建立航標,以正式編入日本領土。當時日本政府的真正目的是佔領台灣和澎湖島,所以在《馬關條約》上達到了佔領台灣和澎湖島這一目的後,完全忘記了在久場島和魚釣島上建立航標的事。直到1969~1970年左右,因那時突然發現這一地域有出產石油的可能性,才主張對那一區域擁有領有權。在這一點上,中國政府也有些相同。因為台灣的回歸是最受關注的問題,所以開始時對那些無人島嶼沒有表示太多的關注。中日兩國都是在瞭解到這些島嶼的周邊海底有可能出產石油的情報後,才開始強調自己的領有權。在此之前,兩國之間沒有圍繞領有權發生爭論。[67][22]
1978年,指定暴力團住吉會系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在魚釣島(釣魚島)建立燈塔,該燈塔於2005年為日本政府接收。此外,有民族派團體曾經在昭和50年代(西元1975~1984年)在魚釣島(釣魚島)放置多頭山羊,嚴重破壞該島獨特的生態環境,日本國內亦有將這些山羊排出島外的呼聲。
日本原國際貿易促進協會常任理事高橋莊五郎經考證認為,釣魚島等島名是中國先取的,其中黃尾嶼、赤尾嶼等固有島名,明確無誤是中國名,與台灣附屬島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等相同。同時日本並沒有用「嶼」來命名過任何島名。[68]
[編輯]民間行動
主條目:保釣運動
[編輯]1970年代保釣示威
1970年代保釣示威最早可以追溯到1972年在聯合國總部由台灣留美學生發起的保釣運動,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馬英九及其老師丘宏達教授亦曾參與這項運動。其後在台灣也爆發相關的抗議,主要是因為華府和台北仍保有外交關係,中華民國政府係直接當事人。保釣運動引發了台灣青年對國際政治與臺灣民主的反省,推動了後來的台灣鄉土文學論戰與民主化運動,保釣因此是台灣歷史重要事件之一。但1990年代之後,由於台灣政治生態發生變化,主張台獨之人士漸次贏得選舉擔任要職,在面對日益增強的中國大陸武力威脅下,強調透過美日台安全合作以對抗中國大陸;為了換取日本政府支持「美日安保同盟」範圍納入台灣以對抗中國大陸,遂對民間之保釣主張與行動消極以對。
日本官方以及美歐地區部份觀察家認為,中方是因為釣魚島附近的海床有豐富的石油,而更重視主張對當地的主權。日本外交部網站資料認為,在1970年代以前,兩岸都不曾對美國將沖繩與釣魚島列嶼視為同一行政區管轄表示異議,是以沖繩歸還條約之後的異議乃是來自覬覦石油天然氣,而非兩岸所稱的傳統上台灣漁民的活動範圍。漁民權益只是兩岸政府的藉口。
另一方面,港台民間保釣確實與東海石油沒有關聯。當時台灣與香港都已屬於較為開放的社會,高校青年普遍都對社會問題非常熱情,而碰巧當時的社會問題,加上美國把沖繩縣交還日本,使當時大學生留意到被美國佔領的釣魚島列嶼將會連同沖繩縣一同交給日本政府。因此,台港的大學生上街示威,但被兩地政府強力制止。但也逼使兩岸政府表態,宣示有關地區的主權。
197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署《和平友好條約》。日本右翼團體在政府默許下,於釣魚島修建直升機場,其後中國派出200多艘漁船到有關海域宣示主權,日本人放棄建機場計劃。當時鄧小平向日表示,釣魚島主權問題可在日後慢慢解決。
[編輯]1990年代保釣示威
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通過《領海法》,正式將釣魚島島列入中國領海範圍,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1996年9月26日,香港保釣人士陳毓祥從船上跳下釣魚島附近海域以宣示主權。但由於當地水深浪急,陳毓祥被海浪拋高至頭部撞向船身而昏迷,不幸遇溺殉命。
[編輯]2000年代保釣示威
從2000年開始,中國大陸,香港有過多次有合作的保釣行動,他們租用福建漁民的漁船前往釣魚島宣誓主權。前一階段民間保釣以港、澳、台地區民眾為主體,大陸民眾鮮有參與。
3月24日,中國大陸民間保釣第四次出航保釣,共有馮錦華、張立昆等7人成功擺脫日艦堵截,登上釣魚島。
[編輯]2006年保釣運動
2006年10月22日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的「保釣二號」漁船載著中國大陸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保釣人士起程前往台灣,預定於抵台後與台灣及海外保釣人士會合併一同出發往釣魚島宣示主權,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警告日本冷靜對待保釣人士。但因為受到台灣當局的阻撓,最終只有「保釣二號」一艘船前往釣魚島。但「保釣二號」進入釣魚島海域後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廳艦隻和偵察機包圍,並遭日方艦隻撞擊驅逐,結果「保釣二號」在距離釣魚島10多海里的水域停下並為十年前於保釣行動中在釣魚島海域溺斃的陳毓祥舉行公祭儀式後便被迫回航。中國大陸外交部只發表嚴正聲明。出於維護地區穩定的目的,兩岸都沒有派出軍隊參與保釣運動。
[編輯]2008年日艦衝撞聯合號事件
主條目:聯合號海釣船事件
2008年6月10日凌晨2點左右中華民國籍瑞芳鎮之「聯合號」海釣船於釣魚臺海域從事娛樂休閒,遭支援第11管區的日本海上保安廳第10管區巡視船「甑」(こしき,PL123號)[69]撞沉。船上乘員落水,被日方撈起並載往石垣偵訊,隔天日方釋放船員但卻扣留船長。引起臺灣社會輿論撻伐,中華民國外交部立即召來日本駐台代表表達抗議立場並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主權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府方面也於事發第三天對日發表強硬聲明後,行政院長劉兆玄於立法院接受質詢中表示不惜對日本宣戰,最後日本政府釋放船長返臺,事件落幕。
6月1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歐鴻鍊對於日本在14日提出撞沉事件調查報告,表示無法接受,決定召回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許世楷以表達「嚴正抗議」。下午,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長那須秀雄召開記者會,聲明「使對方船沉沒,船長受傷表示遺憾。這是無法推拖的。」,「甑(こしき)為了確認船名而靠近的行為是正當的,但接近的方式存在過失。賠償的問題也會做適當的回應。」[70][71]日文中「這是無法推拖的(お詫び申し上げる)」即為「道歉」之意,這是日本官方首次就此事件公開表示道歉。晚間,臺灣保釣人士搭乘「全家福」海釣船前往釣魚臺表達釣魚臺主權,中華民國海岸巡防署首次派海巡艇護航,於16日凌晨進入12浬內海域,更進一步接近至0.4浬,但海象不佳並未登島,海釣船與海巡艇一同繞島一周之後返航。[72]
6月17日下午,聯合號船長及船員與台北縣長周錫瑋一同召開國際記者會,以事發當時錄影、船方的GPS記錄與日方的雷達圖做比對,指控日本官方在處理撞船事件說詞、調查報告與控訴,皆與事實不符,有刻意隱瞞事實之嫌,使得事件無法因為日本在15日的公開道歉獲得解決。[73]
6月19日,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那須秀雄本部長親筆寫下致歉信,信中明確以日文漢字寫出「衷心歉意」字樣。正本由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副代表舟町仁志於下午四點前往船長何鴻義家中親手交給何鴻義。影本由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長池田維於上午前往中華民國外交部呈交外交部部長歐鴻鍊。[74][75]
[編輯]2010年中日船隻相撞事件
主條目:中國漁船與日本巡邏船釣魚台相撞事件
2010年9月7日,發生日本海上保安廳11管巡視船PL63與那國號、PS11水城號在釣魚台海域兩度衝撞中國漁船閩晉漁5179號並將中國船長詹其雄扣押的事件。[76][77] 9月8日,中國大陸民間保釣人士在首都北京發起示威遊行,並在日駐華使館前抗議。遊行隊伍揮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高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手舉「滾」字牌和將「日本」二字打上黑叉的條幅站成一列高喊口號,並向日本大使館提交了《抗議信》,信的內容為一張中國古代青銅掛鐘圖片,意為「送終」。參加遊行的保釣人士聲稱,日本此舉不是「挑釁」而是「侵略」,要求日本道歉並做出相關賠償,並且不排除國慶節再次登上釣魚台以及「在周邊打漁」的可能。[78]
同日,香港的保釣人士在日本領事館外焚燒日本國旗,手舉抗議標語,高喊「日本滾出釣魚台」以示抗議,並向日方遞交請願書要求釋放被扣押的中國船長。同時,又有香港的政黨代表前往日本領事館進行情願。遊行負責人表示,將會根據事態的發展制定進一步的行動。[79]
9月24日,日方突然宣布釋放中方船長,船長詹其雄於次日凌晨返回中國。之後,中方要求日方就此次事件作出道歉和賠償。
[編輯]其他
大陸架的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996年通過了批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80] 此公約對領海、臨接海域、大陸架、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中國大陸和台灣都認為釣魚島在地質上是己方中國大陸領土大陸架/大陸棚的延伸,[81] 並與沖繩群島間有海溝相隔,沖繩海溝證明中國和日本的大陸架是不相連的,海溝是中日兩國的界線,在1683年即被中國人稱爲「中外之界」,海溝的因素在大陸架劃分上不應被忽視。日本則認為,海溝在兩國間的大陸邊的延伸上僅是偶然的凹陷,日本200海里的大陸架權利不受影響,主張中間線原則,堅持沖繩海溝因素不予考慮在內,認為中間線才是合適的界線。中日雙方均力圖將釣魚台及其周圍海域劃歸己有。中方認為,從海洋法和國際司法判例來分析,中國的理由比日本充分、主張比日本合理。[4]
慈禧太后將釣魚島賜封給盛宣懷的諭旨:此「諭旨」存在許多繆誤,虞正華分析及舉證認為系偽造文書。[82][83]
中國官方與民間曾指出「1944年東京裁判所判決尖閣列嶼隸屬當時處於日本統治下的台北州」。該說法最早見於《當代中國研究 1996年第3期,李洪山,中日釣魚列島爭端及擱置淺析》:「但即使在日據時代,釣魚台同台灣的隸屬關係也曾被日本政府確認。1944年,日本東京法院在裁決台北州與沖繩縣有關尖閣群島(釣魚列島)漁場的爭訟時,判定這些島嶼歸台北州管轄,漁民前往這些島嶼捕魚,需有台北州的許可證。」此文引用1971年基隆市漁會理事長謝石角先生根據記憶之證詞。丘宏達在給《當代中國研究 1997年第1期》的〈讀者來信〉中指出[84]:郭明山經初步查閱,認為「似無」該判決的存在。郭明山先生並根據謝石角證詞調查當時《台灣日日新報》,其説法大致上與李洪山說法有以下出入:
事件發生在1939年八月,位於東經123至124度、北緯24至26度間,此一範圍包含釣魚島(25°46'N 123°31'E)、與那國島和西表島之間海域。
台灣漁船在該海域作業時遭到沖繩警戒船暴力干涉。受害漁船於同年十月之後提出「刑事訴訟」與求償兩萬日圓。
次年1940年四月,經日本中央政府農林、拓務兩省調停,沖繩縣與台灣總督府雙方協商,認為新漁場係在公海上(當時國際常識之領海範圍為三海浬),應由台灣沖繩雙方共同開採該地區之資源。
日本國家檔案館(國家公文書館)「亞洲歷史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jacar.go.jp)就有關釣魚台某些日本外交歷史文件資料可公開查詢方面的變化:日本學者井上清在其《釣魚諸島的歷史與領有權》一書中介紹了1894年(日明治27年)12月27日內務大臣野村靖給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的秘密文書(《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秘別第一三三號文書 3),內容為:「關於久場島、魚釣島上建立航標之情況,沖繩縣知事之呈報已如別紙甲號所述。明治18年與貴省曾有商議後致沖繩知事之指令,已如別紙乙號所述。而今與當年之情形已經不同,故已另行文向閣議提出申請,謹與貴省商議。」村田忠禧教授發現井上清的著作發表後此秘密文書資料在該網站連結上已找不到,只能看到內容是向內閣會議提出在「魚釣島上建立航標之事」被接受的1895年1月12日的文書(《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秘別第一三三號文書 4)。[22] 井上清對1894年12月27日秘密文書中「而今與當年之情形已經不同」解讀是「1885年左右,由於害怕清朝抗議,外務省(對在釣魚諸島建設航標)提出了異議,因此山縣內務大臣的領有釣魚諸島的陰謀沒有得逞。1890年對於沖繩縣的申請,政府也沒有給予回答。1893年沖繩縣再度申請也被政府束之高閣。但為什麼後來內閣會議居然通過了建設航標的決議呢?其實,答案就在內務省給外務省的協議文中,因為裡面談到『如今與當年(明治18年外務省反對的時候)之情形已經不同』。…… 1885年的時候,政府害怕在釣魚諸島上公開樹立國標會引起清朝的疑慮乃至紛爭,而現在〈指1895年即明治27年〉日本在釣魚諸島上樹立航標,清朝無力表示抗議。即使抗議也不過是形式上的事。政府已經決定進行佔領台灣的作戰,講和之際肯定是要清朝把台灣割讓出來的。盛氣凌人的明治政府認為對於台灣和沖繩縣之間釣魚台那樣的小的無人島嶼都無需實行軍事佔領,只要宣布歸沖繩縣管轄,建立一個航標就可以了。」[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台話題的言論管制:
2010年9月17日,「釣魚台」被列入針對Google搜索的中國國家防火牆關鍵字。含有詞語"釣魚台"的語句被禁止作為QQ簽名,百度關閉包含「釣魚台」詞條的貼吧搜索。
2010撞船事件後,中國境內有關抗議者毀壞日本品牌汽車,毀損專營日本電器的商店,逼迫穿漢服者脫衣等新聞被管制。[85]
[編輯]參考與註釋
^ 1.0 1.1 1.2 武聖濤. 中國對釣魚台享有主權之歷史依據. 內蒙古電大學刊. 呼和浩特: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廣播電視大學. 2008-06-04 (2008年第10期): 第20頁. ISSN 1672-3473.
^ 2.0 2.1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國家安全組. 釣魚台主權爭議與護漁問題. 台北: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05年7月6日.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張啓雄. 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歸屬問題.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3年6月 (第二十二期): 第107-135頁.
^ 4.0 4.1 4.2 4.3 4.4 4.5 4.6 吳輝. 從國際法論中日釣魚台爭端及其解決前景 [On the Sino-Japanese issue over Diaoyudao Island and the prospects of its solution viewing at the angl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中國邊疆史地研究.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院. 2001年3月, 第10卷 (第1期): 第75-83頁. ISSN 1002-6800 (中文).
^ 陳侃. 《使琉球錄》. 北京: 中國國家圖書館分館善本館藏書. 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 第25頁.
^ 6.0 6.1 6.2 6.3 6.4 6.5 張崇根. 釣魚島的前世今生. 學術 (來源:中國民族報). 北京: 求是理論網 求是雜誌社. 2010年09月17日.
^ 7.0 7.1 7.2 米慶余.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歸屬考 ——從明代陳侃《使琉球錄》談起. 明清史研究論文. 成都: CSSCI學術論文網 www.csscipaper.com. 2010-06-15.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鍾嚴. 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 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社. 北京. 1996年10月18日.
^ 朱彩雲. 泉州歷史上曾管理過釣魚島、台灣與澎湖. 來源:東南早報. 新浪公司 新浪網. 2010年10月09日.
^ 10.0 10.1 鄭海麟. 《釣魚台列嶼之歷史與法理研究》. 香港: 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 1997年版: 第60頁.
^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劉江永. 從歷史事實看釣魚台主權歸屬. 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社. 北京. 2011年01月13日: (權威論壇).
^ 12.0 12.1 12.2 井上清. 「尖閣」列島--釣魚諸島の史的解明. 日本 東京: 第三書館. 1996-10. ISBN 4807496123 (日文).
^ 13.0 13.1 13.2 1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 原載1971年12月31日《人民日報》.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1971年12月30日.
^ 14.0 14.1 14.2 14.3 中華民國外交部關於琉球群島與釣魚台列嶼問題的聲明. 外交部歷年來就釣魚台主權問題之聲明一覽表. 台北: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71年6月11日.
^ 15.0 15.1 15.2 15.3 日本外務省. 尖閣諸島の領有権についての基本見解. 日本 東京: 日本外務省網站. 1972年3月 (日文).
日本外務省. 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 日本 東京: 日本外務省網站. 1972年3月 (中文暫譯本).
^ 16.0 16.1 16.2 16.3 16.4 賈宇. 國際法視野下的中日釣魚台爭端. 人民日報(人民網). 人民日報. 北京. 2010年10月03日.
^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盟軍最高司令部). SCAPIN-677(《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 日本 東京. 29 January 1946(1946年1月29日) (英文).
連合軍最高司令部. 連合軍最高司令部訓令(SCAPIN)第677號. 日本 東京. 1946年1月29日 (日文).
^ 18.0 18.1 編輯:李國華. 舊金山和約簽字(1951年9月8日). 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重要事件掃描. 北京: 解放軍報社. 2005年5月9日.
^ 19.0 19.1 19.2 周恩來. 周恩來外長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 新華資料 根據《周恩來外交文選》刊印. 北京: 新華網 新華社. 1951年08月15日.
^ 20.0 20.1 20.2 周恩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長周恩來關於美國及其僕從國家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 人民日報. 北京. 1951年9月19日.
^ 21.0 21.1 21.2 21.3 21.4 郭永虎. 關於中日釣魚台爭端中「美國因素」的歷史考察. 中國邊疆史地研究.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 2005年10月, 2005 (4): 111-117. ISSN 1002-6800 (中文).
^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村田忠禧. 尖閣列島・釣魚島問題をどう見るか/怎樣看待尖閣列島釣魚台問題. 日本,東京: 日本僑報社. 2004. ISBN 4-931490-87-5.
^ 23.0 23.1 鐘聲. 1月14日應稱日本霸佔釣魚台的竊取日. 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社. 北京. 2011年01月14日: (05版).
^ 24.0 24.1 日本外務省. 《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版圖關係雜件」. 日本 東京. 1950年編纂 (日文).
^ 美國. 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證會第92屆國會記錄. 第91頁. 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
^ 26.0 26.1 王歡. 日本搬出中華民國感謝信 想證明釣魚台為日領土. 人民網-《環球時報》. 環球時報社. 北京. 2010年11月29日.
^ 27.0 27.1 27.2 海岸巡防署. 釣魚台簡介. 台北: 中華民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資訊網.
^ 徐葆光(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 《中山傳信錄》. 北京: 中國國家圖書館分館善本館藏書: 《國家圖書館藏琉球資料彙編》中冊36頁.
^ 林子平. 三國通覽圖說. 附圖 琉球島圖. 日本 福岡市: 大英図書館・マップライブラリー所蔵〈No.62980(12)〉九州大學総合研究博物館. 天明5(1785)年刊 (日文).
^ 伊地知貞馨(1877年). 《沖繩志》. 美國哈佛大學燕京圖書館日文部藏書 (日文).
^ 大東諸島原為無人島,1885年日本確認主權。
^ 32.0 32.1 馬英九. 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的回顧與展望. 海峽評論. 台北. 2011年2月號 (72期). ISSN 1018-1075.
^ 日本外務省. 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外務省記錄 1門 政治/4類 國家及領域 1項 「亞細亞帝國版圖關係雜件」. 日本 東京. 1950年編纂 (日文).
^ 辛崇陽. 釣魚台主權之爭漸趨複雜化.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日報社. 北京. 2010年9月16日.
^ 35.0 35.1 《人民日報》1953年、台灣《聯合報》1968年關於釣魚台的報導(簡體字)
^ 36.0 36.1 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 《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4頁(繁體字)
^ 收復釣魚臺領土民間主權委員會成立了
^ 陳德恭 金德湘. 日本對琉球無合法主權. 環球網. 北京: 環球時報社. 2010-10-09.
^ 轉載(編輯: 祁留金). 日本對琉球無合法主權. 新華網. 北京: 新華通訊社.
^ 王效賢. 在「紀念中日邦交正常化35周年座談會」上的發言. 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網站. 北京: 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 . 2007-09-27.
^ 深度報導. 中日建交. 新民晚報日本版 株式會社愛華. 日本 東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
^ 聞航. 鄧小平: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前提「主權屬我」. 來源:《學習時報》. 香港: 中國評論通訊社 中國評論網路有限公司. 2011-01-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國全國人大信息中心人大網 www.npc.gov.cn. 1992年2月25日.
^ 永遠懷念潮汕人民的優秀兒女——保釣勇士陳毓祥
^ 外交部發言人秦剛. 就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與台灣漁船在釣魚島近海相撞答記者問.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 2008年6月10日.
^ 中國巡航釣魚島細節曝光:突破防線有三原因
^ 釣魚島延燒 中國4度召見日大使. 聯合新聞網. 2010年09月12日.
^ 釣魚島衝撞事件 中共大動作召見日大使. 華視新聞網. 2010年09月11日.
^ 溫家寶發火 警告反制日本. 蘋果日報. 20100923 [2010092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 新華網. 2010-09-25.
^ 程剛. 釣魚台巡航日記四:我漁政船捍衛主權險遭日艦衝撞. 環球網. 環球時報. 北京: (環球網前線記者發回中國釣魚台巡航隊最新情況).
^ 要聞組綜合26日電. 中國漁政船 常態巡釣島. 世界新聞網. 世界日報. 紐約總社 Whitestone, NY 1135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10年9月28日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舉行例行記者會. 發言人表態(文字+視頻).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 2010-09-28 (中文).
^ 55.0 55.1 環球時報記者程剛. 衝破日方封鎖!中國漁政船首次巡航赤尾嶼海域. 中評電訊. 香港: 中國評論通訊社. 2010-10-02 (中文繁體).
^ 王基文. 日史早載釣島屬華. 評論. 香港: 大公報 大公網. 2010-9-18 (中文繁體).
^ 圖說日本不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一) 圖說日本不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二) 圖說日本不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三) 圖說日本不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四)
^ 《沖繩現代史》 新崎盛輝 2010年2月1日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 日接管釣魚台燈塔暗含軍事目的 欲藉此爭端擴軍
^ 『季刊沖繩』第63號165頁
^ http://news.ifeng.com/mil/1/200907/0718_339_1256130.shtml
^ http://www.google.com/hostednews/afp/article/ALeqM5ir_4TwRS2t5rbIc8_xcgYjzxvoCw
^ http://www.mysinchew.com/node/45408
^ 別讓民怨被轉移焦點
^ 財團法人台灣智庫
^ 周潔、潘勤. 回眸周刊:生死保釣行. 《楚天都市報》. 湖北日報傳媒集團. 2004-02-08: (19頁) [2008-08-19].
^ 劉曉丹. 日學者:釣魚島屬中國 應和平解決. 中國評論新聞網. 香港: 中國評論通訊社. 2010-11-19 (中文).
^ 鍾嚴. 日非法竊取釣魚島始末. 澳門日報電子版. 澳門日報社. 澳門. 2010-09-14 (中文繁體).
^ 第時管區海上保安本部巡視船こしき
^ 保釣45度角鞠躬,日海上保安廳總部長道歉承認過失 2008/06/16
^ 11管本部長が謝罪 尖閣事故「接近仕方に過失」2008/6/16
^ 我海巡艦及保釣船團,繞行釣魚臺一圈返臺
^ 何鴻義:絕無蛇行 日本不人道扣帽子
^ 我國外交部肯定日方理性解決「聯合號」案之誠意
^ 日道歉。歐鴻鍊部長:事件告一段落
^ 中央社/新聞速報,「中要日船停海洋調查 日方抗議」[1],中國時報,2010-09-11.
^ 黃菁菁/東京十日電,「釣魚島衝突 日拘留陸船長10天」[2],中國時報,2010-09-11.
^ 民間保釣人士在日駐華使館前抗議 醞釀赴釣魚島. 鳳凰網.
^ 香港保釣人士發起遊行 焚燒日旗表達抗議. 鳳凰網.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北京: 國家數字文化網. 1996年05月15日.
^ 李中邦(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總編輯). 日本調查大陸棚及台灣政治情勢對釣魚台主權的影響. 《海峽評論》. 台北: 《海峽評論》雜誌社. 2004年2月號 (158期). ISSN 1018-1075.
^ 虞正華. 慈禧的釣魚臺列島「慈諭」考辨. 歷史月刊. 台北. 1997年11月 (第118期): 第41-46頁. ISSN 10199144.
^ 曾韋禎. 從偽造史料看釣魚台. 自由電子報. 自由時報社. 台北. 2005-6-26.
^ 丘宏達. 關於釣魚台主權爭端之史實的一封信. 當代中國研究 Modern China Studies. Norfolk, VA 23508 USA 美國, 總第56期 (1997年第1期) (中文).
^ 成都反日人士逼漢服女子脫衣服, http://tech.hexun.com/2010-10-18/125165346.html
[編輯]相關條目
釣魚島列嶼
聯合號海釣船事件
中國漁船與日本巡邏船釣魚台相撞事件
[編輯]外部連結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波茨坦公告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開羅宣言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英語維基文庫中與本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
SCAPIN677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感謝狀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
[編輯]官方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
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鍾嚴,《人民日報》1996年10月18日)
釣魚島問題
釣魚台爭端再起 解放軍何為(鳳凰寬頻)
國際法視野下的中日釣魚台爭端(賈宇,《人民日報》2010年10月03日)
中華民國
地圖會說話-地圖上的釣魚島(一)
地圖會說話-地圖上的釣魚島(二)
大清帝國:
清末北臺灣離島考
美國:
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國際託管制度
琉球政府章典
日本國:
尖閣諸島の領有権についての基本見解(日文原文)
The Basic View on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英文譯本)
沖縄返還協定(英日文原文)
明治時期日本地誌和地圖對釣魚諸嶼的認識 一
明治時期日本地誌和地圖對釣魚諸嶼的認識 二
明治時期日本地誌和地圖對釣魚諸嶼的認識 三
明治時期日本地誌和地圖對釣魚諸嶼的認識 四
明治時期日本地誌和地圖對釣魚諸嶼的認識 五
(從此五篇文章能看出日本政府在明治時期的各個官方立場)
[編輯]民間行動
首面中國旗插上釣魚島 1996年10月7日六點半新聞
尖閣諸島問題(資料:大日本測量全圖、台灣諸島全圖、《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
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
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
岩華:釣魚島-中國進入下世紀的門戶
岩華:從琉球主權到保釣運動——屈辱悲愴的中日近代關係史
查 • 論 • 編
文化大革命(1966年至1976年)
主要事件
前奏
文革前事件 · 中蘇交惡(九評蘇共) · 越南戰爭 · 印尼九·三〇事件 · 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四清運動、五反運動) · 三線建設 · 備戰指示 · 政工機關 · 李宗仁歸國 · 重上井岡山 · 竊聽器事件 · 改組文化部 · 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 · 批判翦伯贊 · 羅瑞卿事件
1966年
同中非斷交 · 全軍政治工作會議 · 文化革命五人小組 · 二月提綱 · 邢台大地震 · 部隊文藝工作座談會紀要 · 五·七指示 · 政治局擴大會議 · 五·一六通知 · 五·一八講話 · 彭、羅、陸、楊反黨集團 · 第一張馬列主義大字報 · 文革工作組 · 中央文化革命小組 · 橫掃一切牛鬼蛇神 · 清華附中誕生紅衛兵 · 改組北京市委 · 八條指示 · 六·一六社論 · 全國高校中斷招生 · 二炮部隊成立 · 毛澤東回韶山 · 南京大學事件 · 二月兵變 · 毛主席暢遊長江 · 三舊 · 炮打司令部 · 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 · 十六條 · 毛主席給清華附中紅衛兵的一封信 · 破四舊 · 紅八月 · 大興事件 · 聯絡總站 · 全國大串連 · 毛主席接見紅衛兵 · 緊急指示 · 南海英雄船 · 一份應予保護的幹部名單 · 九·七指示 · 九·七社論 · 農村五條 · 工業六條 · 安亭事件 · 《解放日報》事件 · 一二·四事件 · 康平路事件 · 迦納單方面斷交 · 中央工作會議 · 工廠十二條 · 工業交通座談會 · 工交十五條 · 工礦十條 · 農村十條 · 聯動 · 孫中山百年紀念 · 政治局擴大會議
1967年
元旦社論 · 一月風暴 · 奪權運動 · 革命委員會 · 公安六條 · 支左 · 全國大武鬥(石河子「一·二六」事件) · 軍委八條 · 第二屆中日青年友好大聯歡 · 莫斯科紅場事件 · 二月逆流 · 二月鎮反 · 青海「二·二三」事件 · 軍以上幹部會議 · 抓叛徒 · 軍委十條 · 三支兩軍 · 備戰、備荒、為人民 · 揭發伍豪事件 · 六·六通令 · 六七暴動 · 全國大武鬥(宜賓大武鬥) · 圍困中南海事件 · 中國駐緬甸使館遇襲事件 · 午門抗緬大會 · 中國駐印尼使館遇襲事件 · 七·二〇事件 · 軍委辦事組 · 揪軍內一小撮 · 砸爛公檢法 · 印度駐華使館遇襲事件 · 印尼駐華使館遇襲事件 · 中國與印尼斷交 · 北京機場事件 · 八·七講話 · 林副主席八·九講話 · 點名批判 · 火燒英國代辦處事件 · 王、關、戚事件 · 全國大武鬥(伊春武鬥事件 · 懷化武鬥事件) · 道縣事件 · 內人黨事件 · 評陶鑄的兩本書 · 復課鬧革命 · 重要指示 · 革命大聯合 · 鬥私批修 · 中國共產黨中央非常委員會案 · 五十字建黨方針 · 沿著十月社會主義革命開闢的道路前進
1968年
楊、余、傅事件 · 毛澤東支持美國黑人抗暴鬥爭的聲明 · 全國大武鬥(南寧四·二二慘案 · 蚌埠、淮南武鬥 · 廣西大屠殺 · 清華大學百日大武鬥) · 五·一二命令 · 清理階級隊伍 · 七·三布告 · 邵陽「黑殺風」事件 · 七·二四布告 · 毛澤東思想宣傳隊 · 全面勝利 · 五七幹校 · 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 · 整黨建黨 · 批判黑六論 · 上山下鄉運動 · 全國大武鬥(寶雞武鬥)
1969年
中蘇邊界衝突(珍寶島事件) · 中共九大 · 中共九屆一中全會 · 軍委辦事組座談會 · 國際問題研究小組 · 鬥、批、改 · 中蘇邊界衝突(鐵列克提事件) · 人民防空 · 八·二八命令 · 林副主席指示第一號令
1970年
通海大地震 · 全民大練兵 · 一打三反運動 · 全國計劃工作會議 · 企業下放 · 中共中央工作會議 · 清查「五·一六」運動 · 北方地區農業會議 · 五·二〇聲明 · 工農兵上大學 · 中共九屆二中全會 · 我的一點意見 · 中央組織宣傳組 · 斯諾訪華 · 華北會議 · 批陳整風
1971年
1971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 · 基辛格秘密訪華 · 1971年毛澤東南巡 · 三國四方會議 · 「五七一工程」紀要 · 九一三事件 ·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 批林整風 · 桌球外交 · 1972年全國計劃會議 · 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分配問題的指示 · 外交部聲明釣魚台屬中國領土
1972年
追悼陳毅同志大會 · 四三方案 · 尼克森訪華 · 維特克事件 · 解放老幹部 · 中日邦交正常化 · 國慶社論 · 批判極「左」思潮 · 廢除法西斯式的審查方式
1973年
新年獻詞 · 1973年全國計劃會議 · 中共中央工作會議 · 白卷英雄 · 中共十大 · 中共十屆一中全會 · 恢復亞運聯席位 · 反擊右傾回潮運動 · 八大軍區司令員對調 · 黃帥事件
1974年
西沙群島自衛反擊戰 · 安東尼奧尼事件 · 蝸牛事件 · 批黑畫 · 批林批孔運動 · 批走後門 · 馬振扶公社中學事件 · 《三上桃峰》事件 · 《園丁之歌》風波 · 三個世界 · 鄧小平出席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 · 抓革命、促生產 · 風慶輪事件 · 政治局會議 · 體育革命 · 參加第七屆亞運會 · 召開四屆人大通知
1975年
1號文件 · 中共十屆二中全會 ·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七五憲法 · 海城大地震 · 學習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運動 · 全面整頓三項指示為綱 · 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 · 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 · 批判經驗主義 · 論對資產階級的全面專政 · 政治局會議 · 解放老幹部 · 鋼鐵生產計劃 · 沙甸事件 · 河南潰壩事件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兵變 · 第三屆全運會 · 國務院計劃工作務虛會 · 中共中央軍委擴大會議 · 毛澤東關於電影《創業》的批示 · 評《水滸》運動 · 工業20條 · 第一次全國農業學大寨會議 · 中共中央農村工作座談會 · 彙報提綱 · 論總綱 · 劉冰上書事件 · 打招呼會議
1976年
第二次打招呼會議 · 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 · 南京事件 · 四五運動 · 全國計劃工作座談會 · 唐山大地震 · 「你辦事,我放心」 · 「按既定方針辦」 · 懷仁堂事變 · 毛主席紀念堂 · 上海反革命武裝暴亂 · 中共中央宣傳工作座談會 · 第二次全國農業學大寨會議
1977年
(尾聲)
兩個凡是 · 全國計劃會議 · 中共中央工作會議 · 中共中央軍委座談會 · 鄧小平致信中共中央 · 《毛澤東選集》第五卷出版發行 · 鄧小平談話 · 全國工業學大慶會議 · 把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進行到底 · 中共十屆三中全會 · 中共中央科學和教育工作座談會(恢復高考) · 中共十一大
結果
撥亂反正 · 平反冤假錯案 ·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 十一屆六中全會(歷史問題決議) · 改革開放
人物群體
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 · 風派 · 文化革命五人小組 · 中央文化革命小組 · 上海人民公社 · 革命委員會 · 8341部隊 · 工宣隊 · 梁效 · 池恆
中共中央
中共第八屆中
央政治局委員
委員
毛澤東 · 劉少奇 · 周恩來 · 朱德 · 陳雲 · 鄧小平 · 林彪 · 林伯渠(1960年逝世) · 董必武 · 彭真 · 羅榮桓(1963年逝世) · 陳毅 · 李富春 · 彭德懷 · 劉伯承 · 賀龍 · 李先念 · 柯慶施(1958年增選,1966年逝世) · 李井泉(1958年增選) · 譚震林(1958年增選) · 陶鑄(1966年8月補選) · 陳伯達(1966年8月補選) · 康生(1966年8月補選) · 徐向前(1966年8月補選) · 聶榮臻(1966年8月補選) · 葉劍英(1966年8月補選)
候補
委員
烏蘭夫 · 張聞天 · 陸定一 · 陳伯達 · 康生 · 薄一波 · 李雪峰(1966年8月補選) · 謝富治(1966年8月補選) · 宋任窮(1966年8月補選)
中共第八屆中
央書記處書記
總書記
鄧小平
書記
鄧小平 · 彭真(1966年8月撤職) · 王稼祥 · 譚震林 · 譚政(1962年免職) · 黃克誠(1962年免職) · 李雪峰 · 李富春(1958年增選) · 李先念(1958年增選) · 陸定一(1962年增選,1966年8月撤職) · 康生(1962年增選) · 羅瑞卿(1962年增選,1966年8月撤職) · 陶鑄(1966年5月增選為常務書記) · 葉劍英(1966年5月增選) · 謝富治(1966年8月補選) · 劉寧一(1966年8月補選)
候補
書記
劉瀾濤 · 楊尚昆(1966年8月撤職) · 胡喬木
中共第九屆中
央政治局委員
委員
毛澤東 · 林彪 · 葉群 · 葉劍英 · 劉伯承 · 江青 · 朱德 · 許世友 · 陳伯達 · 陳錫聯 · 李先念 · 李作鵬 · 吳法憲 · 張春橋 · 邱會作 · 周恩來 · 姚文元 · 康生 · 黃永勝 · 董必武 · 謝富治
候補
委員
紀登奎 · 李雪峰 · 李德生 · 汪東興
中共第十屆中
央政治局委員
委員
毛澤東 · 王洪文 · 韋國清 · 葉劍英 · 劉伯承 · 江青 · 朱德 · 許世友 · 華國鋒 · 紀登奎 · 吳德 · 汪東興 · 陳永貴 · 陳錫聯 · 李先念 · 李德生 · 張春橋 · 周恩來 · 姚文元 · 康生 · 董必武 · 鄧小平(1975年1月增選)
候補
委員
吳桂賢 · 蘇振華 · 倪志福 · 賽福鼎·艾則孜
中共中央
辦公廳主任
楊尚昆(1965年11月免職) · 汪東興
文化革命
五人小組
彭真(組長) · 陸定一(副組長) · 康生 · 周揚 · 吳冷西
中央文化
革命小組
組長
陳伯達
顧問
康生 · 陶鑄(1966年8月2日增補,1967年1月4日被批判)
副組長
江青 · 王任重(1966年12月被批判) · 劉志堅(1967年1月4日被批判) · 張春橋
成員
謝鏜忠(1967年5月被打倒) · 姚文元 · 王力(1967年8月30日請假檢討) · 關鋒(1967年8月30日請假檢討) · 戚本禹(1968年1月13日隔離審查) · 尹達(1966年被打倒) · 穆欣(1967年9月6日戴上特務帽子) · 郭影秋(1966年6月13日增補,1966年7月回人民大學) · 鄭季翹(1966年6月13日增補,1966年被打倒) · 楊植霖(1966年6月13日增補,1966年被批鬥) · 劉文珍(1966年6月13日增補,1966年被打倒) · 張平化(1966年6月13日增補,1966年8月30日回湖南)
國務院
1965-
1975
總理
周恩來
副總理
林彪 · 陳雲 · 鄧小平 · 賀龍 · 陳毅 · 柯慶施 · 烏蘭夫 · 李富春 · 李先念 · 譚震林 · 聶榮臻 · 薄一波 · 陸定一 · 羅瑞卿 · 陶鑄 · 謝富治
秘書長
周榮鑫
1975-
1978
總理
周恩來 · 華國鋒(1976年2月2日任命為代總理;4月7日任命為總理)
副總理
鄧小平 · 張春橋 · 李先念 · 陳錫聯 · 紀登奎 · 華國鋒 · 陳永貴 · 吳桂賢 · 王震 · 余秋里 · 谷牧 · 孫健
中央軍委
1959-
1969
主席
毛澤東
副主席
林彪 · 賀龍 · 聶榮臻 · 陳毅(1966年1月增補) · 劉伯承(1966年1月增補) · 徐向前(1966年1月增補) · 葉劍英(1966年1月增補)
常委
毛澤東 · 林彪 · 賀龍 · 聶榮臻 · 朱德 · 劉伯承 · 陳毅 · 鄧小平 · 羅榮桓 · 徐向前 · 葉劍英 · 羅瑞卿 · 譚政(1960年10月後撤職) · 謝富治(1967年3月增補) · 蕭華(1967年3月增補) · 楊成武(1967年3月增補) · 粟裕(1967年3月增補)
秘書長
羅瑞卿(1965年12月撤職) · 葉劍英(1966年5月起兼任)
副秘書長
蘇振華 · 蕭向榮(1965年11月免職) · 蕭華(1959年10月增補) · 楊成武(1966年5月增補)王新亭(1966年3月增補)
軍委辦公會議
(1959-1967)
羅瑞卿(1965年12月撤職) · 譚政(1960年10月後撤職) · 楊成武 · 蕭華 · 邱會作 · 蕭向榮(1965年11月免職) · 張愛萍(1960年5月增補)
軍委辦事組
(1967-1969)
組長
楊成武(1968年3月撤職) · 黃永勝(1968年3月任命)
副組長
吳法憲
成員
葉群 · 邱會作 · 張秀川(1968年3月免職) · 李作鵬 · 李天煥(1967年10月增補,1968年3月免職) · 劉錦平(1967年10月增補,1968年3月免職) · 李天佑(1969年1月增補)
重大案件與
事件中人物
三家村反黨集團
吳晗 · 鄧拓 · 廖沫沙
彭、羅、陸、楊
陰謀反黨集團
彭真 · 羅瑞卿 · 陸定一 · 楊尚昆
批判烏蘭夫
烏蘭夫
六十一人叛徒集團
薄一波 · 劉瀾濤 · 安子文 · 楊獻珍等61人
資產階級反動
路線代表人物
劉少奇 · 鄧小平 · 陶鑄 · 王任重
賀龍事件
賀龍
二月逆流
譚震林 · 陳毅 · 葉劍英 · 李富春 · 李先念 · 徐向前 · 聶榮臻 · 余秋里 · 谷牧
五一六分子
蕭華
王、關、戚事件
王力 · 關鋒 · 戚本禹
楊、余、傅事件
楊成武 · 余立金 · 傅崇碧
林彪反黨集團
林彪 · 陳伯達 · 葉群 · 黃永勝 · 吳法憲 · 李作鵬 · 邱會作 · 李雪峰
批鄧、反擊
右傾翻案風
鄧小平 · 周榮鑫 · 胡耀邦 · 張愛萍 · 萬里
林彪、江青
反革命集團案
康生
林彪集團
林彪 · 葉群 · 林立果 · 周宇馳 · 謝富治 · 吳法憲 · 李作鵬 · 邱會作 · 黃永勝 · 江騰蛟
江青集團
江青 · 張春橋 · 姚文元 · 王洪文 · 陳伯達
紅衛兵
紅小兵
清華大學附屬中學紅衛兵 · 首都紅衛兵糾察隊 · 聯動 · 一司 · 二司 · 三司 · 北京市大、中學校紅衛兵聯絡總站
紅衛兵領袖
及知名人物
彭小蒙 · 王銘 · 駱小海 · 宋彬彬
造反派
北京高校造反派五大領袖
蒯大富(清華「井岡山」) · 聶元梓(北大「新北大公社」) · 譚厚蘭(師大「井岡山」) · 王大賓(地質「東方紅」) · 韓愛晶(北航「紅旗」)
「造反派」
清華「團派」 · 河南「二七公社」 · 成都「八二六」 · 重慶「反到底」 · 長沙「湘江風雷」 · 哈爾濱「炮轟派」 · 武漢「工造總」 · ……
「保守派」
清華「414派」 · 河南「河造總」 · 成都「紅成」 · 重慶「八一五」 · 四川「產業軍」 · 長沙「高司」 · 哈爾濱「山上派」 · 武漢「百萬雄師」 · ……
其他人物
汪東興 · 毛遠新 · 謝靜宜 · 遲群 · 溫玉成 · 張玉鳳 · 王海容 · 唐聞生 · 喬冠華 · 章含之 · 丁盛 · 徐景賢 · 馬天水 · 孫健 · 金祖敏 · 王秀珍 · 劉建勛 · 張秋橋 · 劉湘屏 · 陳阿大 · 庄則棟 · 于會泳 · 浩亮 · 黃帥 · 殷承宗 · 楊春霞 · 劉長瑜 · 黃金海 · 劉慶棠 · 祝家耀 · 張鐵生 · 馮國柱
受害者
牛鬼蛇神 · 走資派 · 黑幫 · 黑五類(地富反壞右)及其可以教育好的子女 · 鐵姑娘 · 知識青年 · 反動學術權威
被處決者
林昭 · 遇羅克 · 張志新 · 李九蓮 · 陸蘭秀
「被迫害身亡」者
彭德懷 · 劉少奇
自殺者
老舍 · 李立三 · 翦伯贊 · 傅其芳 · 容國團 · 姜永寧
意外被害者
潘景寅
英雄模範
劉英俊 · 焦裕祿 · 蔡永祥 · 李文忠 · 金訓華 · 門合 · 戴碧榮 · 楊水才 · 關成富 · 草原英雄小姐妹 · 王進喜 · 胡業桃 · 李全洲 · 王國福 · 風雪高原工程兵十連 · 41名華僑小英雄 · 南海英雄船 · 32111英雄鑽井隊 · 1124英雄集體 ·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先進衛生科 · 為人民戰勝烈火的英雄連 · 小靳庄 · 輝縣
珍寶島自衛反擊戰十英雄
孫玉國 · 杜永春 · 華玉傑 · 周登國 · 冷鵬飛 · 孫征民 · 楊林 · 陳紹光 · 王慶榮 · 於慶陽
川藏運輸線上十英雄
李顯文 · 楊星春 · 陳洪光 · 曲月倫 · 楊慶忠 · 程德風 · 譚仁貴 · 李榮昌 · 陳昌元 · 李興富
意識形態
毛澤東思想 · 繼續革命(鬥爭哲學、誰勝誰負) · 血統論/《出身論》 · 個人崇拜(三忠於四無限、兩個凡是) · 評法批儒(儒家·法家) · 四個現代化 · 工業學大慶、農業學大寨、全國人民學習解放軍 · 文革口號
政治術語
特定人群稱謂 · 紅五類(工農兵·貧農·下中農) · 又紅又專 · 黑六論 · 黑修養 · 史無前例 · 反潮流 · 一代新人 · 上層建築 · 舊社會 · 大方向 · 牛鬼蛇神 · 牛棚 · 糖衣砲彈 · 自絕於人民 · 五七幹校 · 三家村 · 紅色恐怖 · 摘帽 · 平反 · 一批二保三看 · 三結合 · 批鬥 · 打倒 · 火燒 · 砸爛 · 燒而不焦 · 炮轟 · 陰陽頭 · 狗崽子 · 劉少奇一類騙子
民眾生活
群眾專政 · 紅寶書(毛主席語錄、毛澤東詩詞) · 毛主席像章 · 最高指示 · 早請示晚彙報 · 忠字舞 · 批鬥 · 破四舊 · 改名 · 大鳴大放 · 大批判 · 大字報 · 憶苦飯 · 劃清界限 · 全國大串連 · 上山下鄉 · 藍螞蟻 · 三轉一響 · 革命婚禮
文化藝術
理論
三突出 · 高大空 · 樣板戲 · 毛澤東思想文藝宣傳隊
京劇
智取威虎山 · 海港 · 紅燈記 · 沙家浜 · 奇襲白虎團 · 龍江頌 · 平原作戰 · 磐石灣 · 杜鵑山
音樂
交響音樂《沙家浜》 · 鋼琴伴唱《紅燈記》
毛澤東頌歌
東方紅 · 大海航行靠舵手 · 我愛北京天安門 · 太陽最紅,毛主席最親
舞蹈
忠字舞
革命芭蕾舞劇
紅色娘子軍 · 白毛女 · 沂蒙頌 · 草原兒女
美術
油畫《毛主席去安源》,戶縣農民畫
工藝
毛主席像章 · 毛主席塑像
電影
一幅保險帶 · 艷陽天 · 海霞 · 創業 · 決裂 · 芒果之歌 · 青松嶺 · 春苗 · 紅雨 · 戰洪圖 · 鎖龍湖 · 雁鳴湖畔 · 金光大道 · 沙漠的春天 · 歡騰的小涼河 · 賣花姑娘(譯製片)
詩歌
毛澤東詩詞 · 天安門詩抄 · 金訓華之歌
郵票
大一片紅、小一片紅 · 大藍天 · 全面勝利 · 黑題詞
國際形勢
理論
世界革命 · 無產階級國際主義 · 戰爭與和平的關係 · 美帝國主義 · 蘇修社會帝國主義 · 三個世界理論 · 人民外交 · 援外醫療隊 · 援外建築
事件
中蘇交惡 · 中蘇邊界衝突 · 華約入侵捷克斯洛伐克 · 越南戰爭 · 抗美援越 · 美越和談 · 非洲獨立運動 · 坦贊鐵路 ·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 1971年印巴戰爭 · 孟加拉國解放戰爭 · 桌球外交 · 尼克森訪華 · 中日邦交正常化 · 石油危機 · 中東戰爭 · 西沙之戰 · 印度吞併錫金
人物
社會主義陣營
勃列日涅夫 · 杜布切克 · 狄托 · 哥穆爾卡 · 齊奧塞斯庫 · 卡達爾 · 澤登巴爾 · 卡斯楚 · 切·格瓦拉 · 霍查 · 金日成
印度支那三國
胡志明 · 黎筍 · 阮友壽 · 富馬親王 · 蘇發努馮親王 · 凱山·豐威漢 · 西哈努克 · 波爾布特
東南亞
吳奈溫 · 蘇加諾 · 蘇哈托 · 東姑阿都拉曼 · 拉扎克 · 李光耀
南亞
英迪拉·甘地 · 阿尤布·汗 · 阿里·布托 · 拉赫曼 · 班達拉奈克夫人 · 馬亨德拉 · 比蘭德拉 · 查希爾 · 達烏德
美國
詹森 · 尼克森 · 基辛格 · 福特
澳、加
惠特拉姆 · 特魯多
日本
佐藤榮作 · 田中角榮 · 三木武夫 · 大平正芳
中東北非
納賽爾 · 薩達特 · 巴列維 · 阿拉法特 · 梅厄夫人 · 蘇乃伊 · 尼邁里 · 布邁丁 · 達達赫 · 馬卡里奧斯 · 戈翁 · 魯巴伊
非洲
恩克魯瑪 · 塞拉西一世 · 尼雷爾 · 卡翁達 · 邦戈 · 蒙博托 · 馬謝爾 · 特拉奧雷 · 史蒂文斯 · 埃亞德馬 · 桑戈爾 · 曼德拉
拉美
阿連德 · 皮諾切特 · 埃切維里亞
聯合國
吳丹 · 瓦爾德海姆
國際友人
宮本顯治 · 安娜·路易絲·斯特朗 · 埃德加·斯諾 · 蒙哥馬利 · 西澤隆二 · 松山芭蕾舞團 · 朱莉·尼克森 · 戴維·艾森豪
外交人員
陳毅 · 姬鵬飛 · 喬冠華 · 王海容 · 唐聞生
影響
毛主義 · 五月風暴 · 反越戰運動 · 緬甸共產黨 · 紅色高棉 · 日本左翼運動 · 日本赤軍 · 光輝道路 · 尼共(毛派) · 印共(毛派) · 菲律賓共產黨 · 革命共產黨 · 台灣繁體運動 · 台灣獨立運動 · 日共(左派)印度尼西亞共產黨
十年成果
科技
兩彈一星:氫彈 · 東方紅一號 · 科學試驗人造地球衛星 · 返回式人造地球衛星 · 北京衛星通信地球站 · 上海衛星通信地球站 · 飛彈核武器 · 09-I型核潛艇 · 092型彈道飛彈核潛艇 · 長征一號魚雷核潛艇 · 051型驅逐艦 · 水轟五 · 殲-7 · 殲-8 · 運-10 · 雜交水稻 · 百萬次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 · 青蒿素 · 慶大黴素 · 地震預測 · 劉天關線(中國第一條330千伏輸電線路) · 大慶至秦皇島輸油管道 · 中同軸1800路載波通信幹線 · 微波通信幹線 · 12.5萬千瓦雙水內冷發電機組 · 陳氏定理 · 中國空間技術研究院 · 人造金剛石
衛生
六·二六指示 · 農村合作醫療赤腳醫生 · 計劃生育 · 中西醫結合治療針刺麻醉療法 · 雞血療法 · 甩手療法 · 除四害,講衛生
交通
南京長江大橋 · 長沙湘江大橋 · 北鎮黃河大橋 · 前扶松花江大橋 · 蘭江大橋 · 蚌埠新淮河大橋 · 上海黃浦江大橋 · 閩青大橋 · 洛陽黃河大橋 · 田莊台遼河大橋 · 淮南大橋 · 五河淮河大橋 · 重慶長江大橋 · 成昆鐵路 · 湘黔鐵路 · 焦枝鐵路 · 川黔鐵路 · 襄渝鐵路 · 貴昆鐵路 · 京原鐵路 · 漢丹鐵路 · 寶成鐵路 · 枝柳鐵路 · 京通鐵路 · 陽安鐵路 · 滇藏公路 · 韶山至井岡山公路 · 北京地鐵 · 中國民航航線 · 全國港口建設三年規劃 · 打通南北航線
教育
三·七指示 · 教育革命 · 七·二一指示 · 工農兵上大學 · 1969年高等院校下放 · 周培源論理科教育 · 侯王建議 · 聯辦中學 · 社辦高中 · 村辦小學 · 民辦教師 · 戰備學校 · 校辦工廠 · 朝農經驗 · 開門辦學
水利電力
劉家峽水電站 · 紅旗渠 · 葛洲壩水利樞紐工程 · 根治海河 · 華北地區打機井 · 農田基本建設 · 丹江口水電站 · 龔咀水電站 · 黃龍灘水電站 · 碧口水電站 · 八盤峽水電站 · 唐山陡河發電廠 · 山東萊蕪火力發電廠 · 三門峽水利樞紐工程改建 · 小水泥
工業
工業學大慶 · 三線建設 · 大港油田 · 勝利油田 · 任丘油田 · 遼河油田 · 中原南陽油田 · 江漢長慶油田 · 高陽煤礦 · 兗州煤礦 · 平頂山煤礦 · 寶鼎山煤礦 · 芙蓉山煤礦 · 六盤水煤礦 · 哈密露天煤礦 · 攀枝花鋼鐵基地 · 酒泉衛星發射中心 · 西昌衛星發射中心 · 第二汽車製造廠 · 貴州鋁廠 · 邯鄲大型水泥廠 · 德陽第二重型機械廠 · 江油特殊鋼廠 · 成都無縫鋼管廠 · 山東拖拉機廠 · 酒泉鋼鐵廠 · 富平壓延廠 · 大足汽車廠
農業
農業學大寨 · 農田基本建設 · 社隊企業 · 普及大寨縣
建築
首都體育館 · 北京飯店東樓 · 遼寧體育館 · 幾內亞人民宮 · 斯里蘭卡國際會議大廈 · 萬歲館四川毛澤東思想勝利萬歲展覽館 · 長沙火車站 · 廣州礦泉客舍 · 廣州白雲賓館
經濟
四五計劃
體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亞洲運動會聯合會的合法席位 · 第一屆亞洲桌球錦標賽 · 第七屆亞洲運動會 · 第31屆世乒賽 · 1972年全國五項球類運動會 · 1972年全國田徑運動會 · 第二次登珠峰 · 第32屆世乒賽 · 第33屆世乒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運動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冬季運動會
後續事物
思想
真理標準大討論 · 鄧小平理論 · 新左派 · 烏有之鄉
文獻
《毛澤東選集》第五卷 · 歷史問題決議 · 劉主席語錄
文學
傷痕文學 · 朦朧詩 · 隨想錄 · 活著 · 芙蓉鎮 · 假如我是真的 · 牛棚雜憶 · 第二次握手 · 本次列車終點 · 許茂和他的女兒們 · 寫作組
電影
淚痕 · 瞬間 · 苦惱人的笑 · 苦戀 · 戴手銬的旅客 · 巴山夜雨 · 天雲山傳奇 · 皇天后土 · 楓 · 假如我是真的 · 小街 · 牧馬人 · 他們並不陌生 · 張家少奶奶 · 芙蓉鎮 · 藍風箏 · 霸王別姬 · 活著 · 陽光燦爛的日子 · 紅提琴 · 天浴 · 巴爾扎克與小裁縫 · 電影往事 · 芳香之旅 · 山楂樹之戀
遺迹
重慶文革墓群 · 毛主席紀念堂
11个分类: 文化大革命 | 釣魚台列嶼 | 中日關係 | 中華民國-日本關係 | 中華民國政治 | 有爭議的地區 | 保釣運動 | 台灣戰後時期 | 中華民國外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 | 日本戰後治理琉球時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