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100年9月17日至19日。
貳、報名日期:100年6月14日至23日。
參、應考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二、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肆、考試類組、應試科目:
考試
方式
應試
類組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
調查工作組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社會學
4.政治學
5.刑法總則
6.外國文(選試: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
法律實務組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
6.商事法
財經實務組
3.經濟學
4.財務管理
5.貨幣銀行學
6.稅務法規
化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析化學
6.儀器分析
醫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子生物學
6.遺傳學
電子科學組
3.電子電路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通信與系統
資訊科學組
3.系統分析與設計
4.電腦網路
5.資料庫運用
6.系統程式
第
二
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 ,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分 20 秒以內。
第
三
試
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與專業知識評定之)。
註:調查工作組筆試科目外國文,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 考試院部於99年4月15日通過「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修正案:
一、 將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由原定不得參加第二試,修正為不得參加第三試口試。
二、 修正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伍、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二、 本考試總成績,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五、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陸、體格檢查:
一、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辦理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口試。
二、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患有精神病者;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 調查工作組、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者、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者;五官有嚴重畸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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