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低收入家庭的分佈

低收入家庭的分佈
欲瞭解台灣的低收入家庭,需要先知道政府界定貧窮的方式;政府將「最低生活費用」的概念視為貧窮線,低於此線者即為貧窮人口或低收入人口。所謂最低生活費用是以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的百分之六十為計算基礎。以2006年而言,台灣省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是新台幣9,210元,台北市是14,377元,高雄市是10,072元。符合低收入戶的資格,除了最低生活費的考量,家庭財產也需納入考量,其方式為設定動產(存款加投資)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的上限,低收入戶的動產與不動產需低於該上限。
再者,對於低收入人口,又依家中所得狀況區分為不同等級,等級愈低代表愈貧窮。目前台灣省各縣市、高雄市都是分為1至3款,台北市分為0至4級(0級如同1款、1至2級如同2款、3至4級如同3款)。
圖1、低收入戶數(人數)佔總戶數(人數)的百分比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資訊網。

圖2、各款別低收入戶數佔總低收入戶的百分比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資訊網。

1991年至2005年方低收入戶數佔總戶數的百分比約在0.8%至1.16%之間(圖1),從1998年有較多的增加,至2002年已超過1%。而官方低收入人數佔總人數的百分比約在0.53%至0.93%間(圖1),從1998年也有較多的增加。至於依照低收入戶的款別來觀察(圖2),第一款持續下降,第三款卻逐漸增多,第二款在2000年後也開始下降。就2005年而論,第一款戶數佔總低收入戶的5%(4,049戶),第二款戶數佔總低收入戶的24%(20,445戶),第三款戶數佔總低收入戶的71%(60,329戶)。
圖3、低收入家庭組織型態


資料來源:1994、2001、2004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這樣趨勢的變化,有部份原因是1997年社會救助修法,使低收入人數及戶數都增加;但也是因為1990年代中期的經濟不景氣與失業問題所帶來的衝擊,以及家庭組織型態方面的改變(圖 3)。低收入家庭的主要家庭型態是單身與單親家庭(2001年、2004年單親家庭更凸顯),而1994-2004年間三款戶的差異也可看出,第一款是單身者增加超過八成,第二款是單身與單親為主,第三款變化更大,單親顯著增加,(圖4至圖6)。因此三款不僅在數量上差異大,在家庭型態上也有所不同。
圖4、第一款低收入家庭組織型態


資料來源:1994、2001、2004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圖5、第二款低收入家庭組織型態


資料來源:1994、2001、2004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圖6、第三款低收入家庭組織型態


資料來源:1994、2001、2004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圖7、低收入家庭戶長性別


資料來源:1994、2001、2004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再就戶長的性別來看,2004年的資料顯示女性戶長已超過男性(圖7),這最主要是因第三款戶數增加最多,女性戶長增加也最多;在2004年,第一款戶女性戶長佔33%、第二款戶女性戶長佔50%、第三款戶女性戶長佔53%(圖8至圖10)。
圖8、第一款低收入家庭戶長性別


資料來源:1994、2001、2004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圖9、第二款低收入家庭戶長性別


資料來源:1994、2001、2004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圖10、第三款低收入家庭戶長性別


資料來源:1994、2001、2004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隨著台灣的產業逐漸以服務業為主,製造業的工作機會則逐漸減少;對於低收入者而言,其因較缺乏教育與技術訓練,製造業比較容易吸收此類勞動人口,是故這波產業結構的調整對於下層階級的就業機會衝擊較大。再加上這波失業中,中高齡失業的風險較高,而其身為家中經濟戶長的可能性也較高,是故戶長失業家庭有較大的機會落於低收入。再加上長期失業者已漸多(即失業一年以上者),1996年其佔總失業者的10%,2003年佔20.78%,至2005年佔17.28%(約74,000人)(失業率1996年是2.60%,2003年 4.99%,2005年4.13%,2006年1-5月平均為3.84%)。可預見長期失業者易耗盡經濟資源,落入貧窮。然而,是否其能夠符合政府低收入資格的規定,進入社會救助的體系?
根據資料推斷應該有部份進入社會救助體系,因為最接近貧窮線的第三款家庭戶數有增加;但也有部份無法進入,可能的原因是家中的動產及不動產超過政府規定的上限,也可能是因為工作能力設算薪資的規定。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有工作能力而未工作者仍須估算其薪資,以免造成福利依賴(詳見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四))。雖然2005年有新的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但是有些失業仍可能未能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故其工作能力仍需設算薪資而不符合低收入申請資格。因此,這也顯示出現行制度對於新興的經濟弱勢家庭缺乏提供其保障的問題。(王永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