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台灣家庭結構之變遷:九0年代以後

台灣家庭結構之變遷:九0年代以後
台灣的家庭結構一直是家庭研究的最主要課題。隨著社會變遷的腳步,家庭制度的不同面向也因應變化,在這其中,家庭結構或家庭類型可能是最基礎的觀察點了。家庭的組成是小家庭、大家庭或是三代同堂的折衷家庭(又稱主幹家庭)等,其實正反應了社會變遷對家庭制度的影響。因此,討論家庭結構的變遷有助於我們了解家庭制度對於當前整個社會環境的因應與調整。
家庭結構和家人居住安排的觀念密不可分,但是不同學門之間,多少有些不同的看法。一般社會學者最常使用的方法就是用和哪些家人同住,進而從這些同住家人的屬性(例如哪一代、什麼關係等)來決定是屬於哪一種家庭結構。台灣的人口學者則慣常以家戶而非家庭結構來稱呼,家戶概念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對所研究的單位是否構成家庭成立的條件,先不去下主觀判斷,而純粹就此一家戶內的人口組成來分類。另一方面,由所有官方註冊的家戶內涵中,研究者可以進一步區分出當前家庭結構改變的趨勢(單身戶的成長即為一例)。此外,人類學者也提倡以家庭內部的實質功能來分辨不同的組織單位,所以家庭成員間是否共生計(亦即經濟上共同分擔或分享)或甚至家族中是否已經分家等,都可以成為決定家庭結構的根據;而父母輪流與已婚成年子女居住的輪伙頭制度,也可以被視為一種居住安排或家庭運作的類型了。
此表將以社會學者通用的方式來定義家庭結構,由同住家人的組成將家庭類型分為五種:小家庭(父母和未婚子女之二代家庭為主)、折衷家庭(祖父母、父母和未婚子女之三代家庭為主)、大家庭(三代家庭中,任何一代包含兩個以上的同代已婚家人─有無配偶皆算在內)、單親家庭(父或母之一和未婚未成年子女)、單身戶(成人個人)。我們將根據家庭類型的基本分類原則,儘量將所有的樣本歸進上述五類家庭結構中,例如三代家庭中,第二代另外包含丈夫之未婚妹妹時,仍被視為折衷家庭;缺失第二代之祖父母和孫子同住的祖孫家庭,被歸入折衷家庭;母親和成年未婚子女同住之二代家庭,算小家庭;但若母親和成年已婚子女同住之二代家庭,則為折衷家庭等等。換言之,乃根據家庭分類的原始意義,由家人代間和婚姻狀況屬性、在不影響既有的結構定義下,盡量歸類。如此,大約有1.1%到1.7%的樣本因資料關係無法歸類而屬於「其他」。
圖一:台灣的家庭結構:1995-2005


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1995,2000,2005,中研院社會所

圖一將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1995-2005年間,每期第一次有關家庭結構的題目重新以上述定義加以設定並區分為五種家庭類型。1984年和1990年的資料,因為答項不一樣而無法比較,否則應可觀察到更明顯的變化,非常可惜。以圖一的數據來看,小家庭持續是台灣最重要的家庭類型,由1995年的52.4%、2000年的52.3%而至2005年的55.3%,略微上升。折衷家庭在十年間則幾乎沒有改變,皆為三成左右(29.3%、30.1%和30%);大家庭比例呈現穩定緩慢的下降:由8.5%,7.3%,降至5.8%。亦即在三種典型華人家庭結構中,小家庭比例一直佔半數以上,包含折衷家庭和大家庭的複式家庭則從三成八逐步下降為三成六。至於單親家庭的比例,約略在3.4%和3.1%之間,並沒有如一般坊間預測的大幅度升高,此比例其實符合過去台灣人口學者的研究發現。單身戶在十年間的發展也相對穩定,由1996年的4.9%到2000年的5.4%,2005年時略減為4.7%。
因此,台灣的家庭結構仍然以小家庭為最重要,但折衷家庭和大家庭合成的複式家庭約佔三分之一以上,顯示受到與老年父母同住的文化傳承之影響。換言之,在奉養老年父母的社會規範下,台灣的家庭結構乃展現了與西方家庭不同的面貌。至於誰與老年父母同住?家庭成員中誰負責老年父母的奉養?我們可以從已婚者的資料加以剖析。圖二是1990年以來,十五年間已婚者與父母同住的趨勢,很清楚的,父系規範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將男性和女性已婚者同住狀況整理後,與上一代同住的比例由1990年的26.7%,緩慢穩定的下降為1995年的22.7%, 2000年的18.2%,以致2005年的16.1%。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論哪一年的資料都明顯指出與丈夫的父母同住,是最主要的居住安排。若以比例而言,與夫方父母同住的安排甚至逐年增加(從1990年的80.9%,一路上升為82.8%,83.5%,91.4%)。單獨檢視折衷家庭屬於父系折衷家庭或是母系折衷家庭的分析,也指出相同的趨勢─與丈夫父母同住遠超過與妻子父母同住,且此比例持續上升。父系規範很明確的展現在台灣家庭結構的組成之中。
圖二:台灣已婚者與上一代同住情形:1990-2005


資料來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1990,1995,2000,2005,中研院社會所

所以對台灣家庭結構的變遷而言,未來除了密切觀察新興家庭類型的發展(例如單親家庭和單身戶)之外,更需要留意父系規範在家庭結構和家庭功能的影響。以九0年以來的資料來看,典型小家庭未來是否維持一定的優勢可能需要考量結婚率的情況;但包含折衷家庭和大家庭的複式家庭,則將成為考察家庭運作基礎單位與文化規範交互影響下的結果。(伊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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