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申請聘僱許可應備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申請聘僱許可應備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1.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2.申請書。
3.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4.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5.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免工作經驗者免附):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者:外國人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之相關證明文件。
*學經歷文件注意事項:(1)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
(2)經驗證之文件請務必自行留正本或備份,如送件申請後(如為影本請確認影印清晰),所送申請文件依規定均需歸檔,如為正本文件恕無法檢還。
6.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機構立案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7.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8.申請聘僱日前一年曾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上一年度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外僑綜合所得稅證明書影本。
9.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之護照影本及同意其聘僱文件。
10.各申請工作類別除上述之應備文件外,應加附之文件:(各類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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