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6 月,聯合國環境及發展委員會 UNCED 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議,目的在於調整國際間的經濟秩序,變更生產與消費方式,並修正各國政策及加強國際間的約束及規範。這次會議希望能確保地球環境不再遭受進一步的破壞,且仍可提供後代子孫延續享有足夠的自然資源與生存環境。會中有 150餘國領袖簽署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對「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目標協議,對溫室效應所形成的全球氣候暖化問題加以規範,並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此公約之目標係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水準之上。在氣候公約中依「責任共同承擔但程度不同」及「公平原則」,將成員國區分為「附件一成員」及「非附件一成員」兩組,承擔不同責任,透過執行公約內容,所有簽署國即可共同管制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就是減少石化燃料的使用,並降低溫室效應。 一般認為「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是目前國際環保事務中,少數會對各國經濟發展造成重大衝擊的全球性公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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