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 將放寬為兩次
〔記者黃博郎╱台北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原住民傳統姓名得以羅馬拼音併列;姓名更改次數放寬為二次;僧尼亦可登記其法號。
修正草案第二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否則不予登記;原住民傳統姓名得以羅馬拼音併列登記。
提案的親民黨立委沈智慧表示,四十萬名原住民透過以羅馬拼音拼出原有姓名的措施,將可對原住民的姓名保存提供很大的助益。 第六條條文也放寬申請改名之次數,由原先之一次改為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關於僧尼改名的問題,第七條原條文僅規定僧尼還俗者始得改名,並不合乎僧尼出世改名之需求,故在修正條文中明定,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皆得更改姓名,未來僧尼出世時,將可在戶籍上登記以「釋」字為開頭的法號。
此外,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更改姓名逃避犯罪查緝,草案並增列第十二條,規定經通緝或羈押者、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或感訓處分裁定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皆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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