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監察院99年監察調查人員甄選資格明細 職 系 法制 職 稱 調查員 官等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名 額 2名 性 別 不拘

監察院99年監察調查人員甄選資格明細
職 系 法制
職 稱 調查員
官等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名 額 2名
性 別 不拘
資格條件 應甄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 符合調任本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形者。
三、 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者;非法律系(所)畢業而有以下條件之一者:(一)律師考試及格者。(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者。上開均應具有從事法制、訴願或司法行政等相關業務2年以上之公職經驗。
應甄選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
工作項目 協助監察委員辦理各類調查案件

職 系
衛生行政
職 稱 調查員
官等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名 額 1名
性 別 不拘
資格條件 應甄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 符合調任本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形者。
三、 大學以上公共衛生、醫務管理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並具有從事衛生行政相關業務規劃2年以上之公職經驗者。
應甄選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
工作項目 協助監察委員辦理各類調查案件


職 系 地政
職 稱 調查員
官等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名 額 1名
性 別 不拘
資格條件 應甄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 符合調任本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形者。
三、 大學以上地政、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具有從事地政相關業務2年以上之公職經驗者。
應甄選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
工作項目 協助監察委員辦理各類調查案件



職 系
社會行政
職 稱 調查員
官等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名 額 1名
性 別 不拘
資格條件 應甄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 符合調任本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形者。
三、 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並具有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業務2年以上之公職經驗者。
應甄選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
工作項目 協助監察委員辦理各類調查案件




職 系 金融保險
職 稱 調查員
官等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名 額 1名
性 別 不拘
資格條件 應甄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 符合調任本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形者。
三、 大學以上財務金融、保險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並具有從事金融保險相關業務2年以上之公職經驗者。
應甄選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
工作項目 協助監察委員辦理各類調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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