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雙軌制警察特考/一般警察四等特考(一般生)/原名稱基層警察特考/四等行政
基層警察四等消防(一般生)
100年雙軌制三等警察特考/一般警察三等特考/三等行政警察(一般生)
100年警察特考雙軌制/警察三等特考(限現職員警與警大畢業生)
100年警察四等特考(限警專正期生畢業生)
99年警察升官等考試
數位線上DVD函授/警察考試 /朱源葆教官‧羅傳賢博士
警大二技入學考(現職警察)
警察專科學校入學招考(正期班)
警察大學警正班
警察大學警佐班
警察專科學校招考(現職專修班)
警察考試各系列單行本
國營事業招考
郵政特考
農田水利會
鐵路特考
公路特考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班招生
台北捷運招考
中華電信
銀行招考
漁會
運匠招考
農會考試
公務人員
司法考試
精選好站
100年警專入學考試乙組行政警察2月已出版*警專歷年來錄取率*100年警專第30期入學考暫定報名日期:100/4/6~100/4/18考試日期:100/5/29預計招考1449個名額*100年雙軌制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李如霞老師最新讀家正確招考錄取缺額*12/29警察情境實務DVD已出版~贈送朱源葆教官警察專業英文筆記需要的考生~歡迎向GONZ警察公職網訂購*獨!!100年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制警察特考三等四等報名日期:3/22~3/31考試日期:6/25~6/27*考試院10/7號暫時同意消防單位維持現行雙軌任用制*100年警察大學二年技術系招生簡章公告招考名額*100年警察特考雙軌制之後的警察三等特考現職警察可報考的部分書籍已完成出版*2011年郵局考試破千名額趕盡殺絕...你也是殺手嗎
警察專科學校/警專歷年來錄取率....
100年警察大學二年技術系招考報名日期/考試日期/招考名額/考試科目
驚!!100年警察大學警佐班第二類考試~年資、積分不管用
警察情侶終成眷屬~今年情人節有情人了嗎?
警專生新春兔年好彩頭~南瑤宮中頭香
基層警察四等特考
覺得
GONZ警察公職網獨家公告~100年一般警察三等,一般警察四等特考缺額獨家公告
一般警察三、四等外軌招考名額:
♦外軌一般非正期與現職的考生可報考:
1.一般警察二等特考:數位鑑識1名、電子監察2名、犯罪分析3名。共計6名。
2.一般警察人員三等特考:行政警察15名、刑事警察10名、資訊管理10名、法制警察10名、行政管理10名。共計55名。
3.一般警察人員四等特考:行政警察275名。
*100年警察特考雙軌制的報名日期:
考選部預定於100年03月22號(週二) ~100年03月31號(週四)
*100年警察特考雙軌制的考試日期:
考選部公告100年06月25號(週六)~100年06月27號(週一)
P.S最近(99年11月)又不知道哪家公職國家考試補習班放假消息~說什麼2011年沒有基層警察特考=_='挖聽因勒卡好大水餃~告訴各位考生一下唷!一般生可以考的警察特考其實就是原本的基層警察特考的考試科目扣掉一科刑事訴訟法而已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非警大警專正期班可考)
二等
三等
四等
經考試院第11屆第102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警察初任人員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採行警校生與一般生分流考試制度。
警察特考給警校生應試,一般警察特考(原基層警察特考)給一般生應試,其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同時配合應考對象不同,作配套修正。
本次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重點為:
1.應考資格:配合警察雙軌分流考試制度,擬定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應考資格。
2.考試方式:警察特考採筆試;一般警察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3.考試類組: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均設8類組,四等考試均設5類組,至三等考試部分,警察特考設14類組,一般警察特考設11類組。
4.應試科目:
(一)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同類組之應試科目均採相同設計。
(二)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以列考警察情境實務(概要)、警察(消防與災害防救、海巡)法規(概要)及依各類別核心職能設計之專業科目為原則。
(三)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依各類別核心職能分別列考5科及3科專業科目。
考選部表示,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比例,經考試院決議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另同意消防署意見,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自102年起再依規定比例提報錄取比例名額,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量一般生已另有海巡特考進用管道,亦同意該署意見,需用人數不受比例限制。
一般生可報考基層警察特考應考資格與應試科目
等別
類別
組別
應考資格
二等考試
刑事鑑識人員
材料及化學物品鑑析組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藥毒物鑑析組
影像處理組
刑事物理組
生物鑑析組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電子監察組
犯罪分析組
三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外事警察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消防警察人員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警察法制人員
行政管理人員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電訊組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
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
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航海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
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
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四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消防警察人員
交通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
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
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航海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
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
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應試科目表
等別
類別
組別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二等考試
刑事鑑識人員
材料及化學物品鑑析組
一、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有機化學
四、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五、有機光譜分析
六、高分子化學與工業化學
藥毒物鑑析組
一、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有機化學
四、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五、藥物化學
六、藥物分析
影像處理組
一、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物理學(包括近代物理與近代光學)
四、統計學
五、數位訊號處理(DSP)
六、程式設計與資料結構
刑事物理組
一、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工程力學
四、工程數學
五、電路學
六、光學
生物鑑析組
一、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生物化學
四、分子生物學
五、遺傳學
六、生物統計與生物資訊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一、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四、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五、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六、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資安事件處理)
電子監察組
一、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通訊概論
四、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五、電子學
六、網路工程
犯罪分析組
一、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計算機數學(包括離散數學、機率與統計)
四、計算機概論(包括計算機結構、資料結構、程式設計)
五、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資料探勘【Data Mining】)
六、數位訊號處理(DSP)
三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行政法
五、心理學
六、公共政策(草案公告是統計學變公共政策囉!!)
◎七、行政學
外事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國際公法
五、國際關係
六、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七、外語口試(英、日)(選試科目)(草案公告是日語口試變外語口試)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五、心理學
六、諮商與輔導
七、社會科學研究法
消防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
及施行細則)
四、建築防火
五、工程數學
六、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七、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草案公告是管理學)
警察資訊管理 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資料庫應用
五、資訊管理
六、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七、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警察法制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行政法
五、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六、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七、智慧財產權法
行政管理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公共政策
五、行政法
六、人力資源管理
七、安全管理
交通
警察
人員
交通組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交通工程
四、工程數學
五、運輸學
六、運輸規劃學
七、交通安全
電訊組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通信與系統
四、工程數學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計算機概論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四、輪機管理與安全
五、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六、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七、船舶主機(柴油機)
航海組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四、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五、航海學
六、航行安全與氣象
七、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四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三、英文
※四、法學緒論
※五、行政法概要
六、刑法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三、英文
四、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五、火災學概要
※六、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交通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二、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 ※三、英文
四、交通工程概要
五、交通安全概要
六、運輸規劃學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二、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 ※三、英文
※四、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六、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航海組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二、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 ※三、英文
※四、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六、航海學概要
附註:
‧普通科目為─
◎1.二等、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二小時。
2.二等考試「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憲法、英文各占50%,考試時間二小時。
※3.三等考試「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一小時。
※4.四等考試「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一小時。
※5.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一小時。
※6.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航海組「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各占50%,考試時間一小時。
‧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50%,「※」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者。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8、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7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8款及第9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1、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性侵害、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2、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3、經列入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
4、曾犯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267條、第350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第267條(常業賭博罪)、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第350條(常業贓物罪)
5、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6、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7、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6條第1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8、只要是正妹都可以來考警察唷@@(這一條在警察考試中不算數=.=|)
*100年雙軌制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
*100年雙軌制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行政警察
訊息
考試院令: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改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並修正全文
公布日期
99-09-21
狀態
※本規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暨,自100年1月1日施行。。
內 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7471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
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
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
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得應各
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違反前項規定,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
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
第 4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
求擇優錄取。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別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
入候用名冊。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一)男性應考人:仰臥起坐一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
跑走1600百公尺494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仰臥起坐一分鐘30次以上、屈臂懸垂10秒以上、跑
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
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
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
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立醫院
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
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
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
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者。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註:草案是各類別色弱均不合格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
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
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
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
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
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
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
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
、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
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1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2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暨,自10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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