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房屋稅Q&A

房屋稅Q&A
日期:2009/7/31
一、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答: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目前是訂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五月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的七月一日起算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二、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答: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 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起算日。(僅高雄市適用)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 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 日為起算日。(僅台北市適用)

(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三、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答: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地下室係屬建築物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 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而未作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

(五)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使用執照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非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 現值百分之二點五課徵;非住家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五課徵。(僅台北市適用)

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三十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之次日起,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 以調查日為準。(高雄市適用)

六、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七、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答: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 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 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 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 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八、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答: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從事生產 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九、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 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十、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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