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日本是非移民國家,所以沒有制訂移民法,但也不是絕對排斥外國人在日本永久居留。
某些有專業特長的外國人,經過批准也可以獲得在日永久居留資格。
外國人定居日本的審核條例以法務省頒發的出入國管理法為依據。
按照日本入國管理法規定,賦予進入日本的外國人以不同的居留資格。
按照日本入國管理法規定,連續在日本居留十年以上,就能獲得永久居留許可。
但是,也有幾種人不受十年居留期的限制。如:
(1)日本血統的人;
(2)日本公民的外國配偶;
(3)對日本有顯著貢獻者。
日本的國籍法規定:
(1)同日本公民結婚的配偶,在日本居住三年以上,即可以入籍;
(2)作為日本國民的養子女,在未成年以前 連續在日本居留三年以上者可以加入日本國籍。
儘管日本政府有這樣的規定,但是事實上取得在日永久居留權是很困難的。
日本國出入境管理條例、外國人管理條例等規定,凡屬下列情況者,日本允許外國人移民日本定居:
(1)日本公民的配偶與父母;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一般為未滿21歲者);
(3)日本公民在國外收養的年齡不滿14歲的孤兒;
(4)日本公民在國外居住而無人贍養的祖父母。
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移民進入日本國土後,可以申請加入日本國籍。其他情況下的外國公民,絕大多數只能取得在日本的長久居留權而不得加入日本國籍。
日本的國籍法規定, 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可取得日本國籍:
(1)為日本人之妻者;
(2)為日本人之贅夫者;
(3)父或母為日本人, 經其父或母認知者;
(4)為日本人之養子者;
(5)歸化者。
外國人因認知而取得日本國籍者, 須具備的條件是:
(1)依其本國法而未成年者;
(2)非外國人之妻者;
(3)父母之中在認知前已為本人者;
(4)父母同時認知, 其父為日本人者。
外國人因歸化而取得日本國籍須具備的條件是:
(1)連續5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者;
(2)滿20歲以上而依其本國法有能力者;
(3)品行端正者;
(4)有經營獨立合生之資產或技能者;
(5)無國籍或因取得日本籍而失其國籍者;
(6)父或母曾為日本人者;
(7)妻曾為日本人者;
(8)生於日本者。
日本國地域狹窄,人口密度頗大,可開發資源少,為排斥移民,故採用嚴格的法令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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