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4日 星期五

外國人擬至臺灣任教英語該如何辦理?

外國人擬至臺灣任教英語該如何辦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等職業教育科
· 發布日期:2010-11-24
1. 有關外國人擬至本國各級公私立學校任教係屬教育部權管,洽詢電話:7736-5606。
2. 依「就業服務法」第46 條規定外國人在台任教以下列各款為限:
(1)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3)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4) 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3. 其任教資格應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指取得中小學教師證書或教育科系畢業)。僅持有TESL(Teach English as Second Language,教授以英語為第二語言)或TEFL(Teach English as Foreign Language,教授以英語為外國語言)證照者,無法於我國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任教。
4. 欲於我國各級公私立學校及補習班任教之外國人須具備以上之工作資格,並由其雇主(學校)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http://www.cla.gov.tw/)取得聘僱許可後,渠始得合法在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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