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能實習制度的意義
結束了最長1年的研修期間的外國人研修生,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其後可以繼續作為實習生在日本居留1到2年。
「實習生」制度是對於運用研修中學到的技術、技能、知識等,在實踐中進行學習的,已經結束了研修生的外國人,而設立的在留資格(「特定活動」)。技能實習生不是研修生,是在研修結束後作為同一企業的被雇用者(勞動者)從事工作的。而且,作為勞動的報酬支付工資,並且和日本的勞動者一樣適用於勞動法令。另外,也可以從事規定時間外、夜間、深夜的工作。
1.從研修生成為技能實習生的條件
從研修到技能實習,需要滿足以下的三個條件。即必須滿足①對象者的條件、②實施機關的條件、③研修成果等的條件。
① 技能實習者的對象者的條件
a.、持有「研修」的在留資格,目前在日本居住,並從事與其資格相應的研修活動的人
b、歸國後,有從事運用在日本學習到的技術、技能、知識等的業務的預定者
c、從在留狀況判斷,被認為可以期待獲得與技能實習制度的目的相吻合的成果的人
d、基於和日本的公私機構的雇傭合同進行的實習,可以預期學習到實踐的技術、技能、知識等的人
② 技能實習的實施機關的條件
a、實習內容是與研修活動同一種類的技術、技能等
b、實習機關和接受研修的機關是同一機關
c、根據雇傭合同,實習者的報酬應該與日本人員工同樣或以上
d、在進行實習的機關,需要準備實習用的住宿設備,並擔保實習生的歸國旅費等
e、實習機關或其經營者、管理者在過去三年間,沒有發生關於外國人研修、實習及其他有關就勞的不好行為
③ 研修成果等的評價條件
a、對於研修成果等的評價條件
作為在日本進行的研修活動的成果,需要學習到一定標準(相當於日本國家的技能檢定考試「2級」以上或基於(財)國際研修協力機構的評價考試的認定)以上的技術、技能、知識
b、對於在留狀況的評價
根據接收企業等的研修狀況及生活狀況報告、有無事故、(國際研修協力機構的)調查咨詢員的現場調查等,各個地方入國管理局進行綜合判斷
c、 對於技能實施計劃的評價
根據研修成果製作技能實習計劃,接收企業等確定在技能實習第一年達到相當於「技能檢定基礎1級」的水平,在第二年達到相當於「技能檢定3級」的技能水平的達成目標。這個實習計劃受到(財)國際研修協力機構的評價。
2. 技能實習生的待遇
① 明確表示技能實習條件
對於希望進行技能實習的研修生,接收企業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其預定的技能實習內容、轉為技能實習所必須的檢定、資格考試、研修條件以及技能實習期間的勞動條件等事項。
② 合理簽署雇傭合同
接收企業和希望進行技能實習的研修生之間需要簽署雇傭合同,並且必須說明其他必要的措施。
③ 公平支付工資
接收企業必須在每月的一定日期直接給技能實習生本人支付工資(通過轉帳等方式支付工資,必須征得本人同意)。另外,必須向實習生交付工資計算表。
④ 遵守勞動法令
接收企業,對於實習生,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勞動安全衛生法、最低工資法、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等和雇傭一般日本人員工同樣的勞動法令。(中文翻譯:曹 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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